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引子


前些天呢,和朋友聊閒天。

朋友說:現在人啊和以前不一樣啦;我說:怎麼不一樣呢。

以前啊,工資不高,很多人都是一輩子做一份工作到退休。

現在啊,工資很高,很多人都是三四年做一份工作就跳槽。


我說那你有錢,你想做點啥呢。

朋友說:

你現在不是做保險嘛,我瞭解過了。

大病小病出院能報銷、罹患惡性腫瘤保險公司還能給錢。

保險這個是關係社會民生的事,挺好。

我有錢我就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

既能幫社會做點貢獻,還能賺點錢。


我這朋友也是腦路奇葩,不知道怎麼就琢磨到這來了。

不過剛好我從事這個保險行業,所以就簡單看看保險公司從前期的註冊,對外經營、監管、解散和業務轉讓,《保險法》中都有哪些具體要求呢。


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一、保險公司成立的要素

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1.1保險公司的設立

第六十七條 設立須經批准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 設立條件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2保險公司的籌建


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籌建準備


第七十一條 籌建的批准決定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二條 籌建的期限和要求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1.3保險公司的開業審批


第七十三條 開業申請及其審批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 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4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管要求


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實繳註冊資本

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實繳註冊資本

第六十九條 註冊資本


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小結


1、保險法中明確要求所有的保險公司設立必須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即現在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2億人民幣。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二億萬人民幣。


3、經銀保監局同意籌建後,一年內要完成籌建工作,且籌建期內不能經營業務。


4、籌建完成後,向銀保監局提交開業申請,批准開業後才頒發營業許可證。


5、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


感悟


保險公司的設立有嚴格的條件,門檻較高,需要很強的資金實力。


中國大陸(除港澳臺)的所有保險公司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頒發牌照,並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各項相關法規的監管。


二、保險公司經營規則


2.1提取保證金


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第九十七條 保證金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解讀:


在公司設立後,依法提取並繳納至指定的銀行,專款專用,用於公司清算時清償債務,是擔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資金。隨著註冊資本總額的增加而增加。


2.2提取責任準備金


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第九十八條 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解讀:


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經營業務時所產生的負債。保險公司要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為了履行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需要將未來理賠給客戶的錢提前準備出來,做好隨時履行保險責任的準備。


2.3提取公積金


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第九十九條 公積金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解讀:


保險公司的公積金是強制提取的,屬於法定公積金,提取每年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的公積金金額達到公司50%的註冊資本金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積累這部分公積金,如果保險公司虧損時用來彌補損失;無虧損時用來增強公司的償付能力。便於保險公司穩健經營。


2.4保險保障基金


第一百條 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解讀:


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經營業務時所收的保費乘以相對應的比率,每家保險公司都會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交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統一集中管理。


用於向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的保險公司的客戶,或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救濟。可以舒緩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使被緩解的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2.5償付能力


朋友和我說:想創業開一家保險公司。我沒聽錯吧,老兄?


第一百零一條 最低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解讀:


保險公司每個季度末、每年末要披露償付能力,接受銀保監局的動態監管。如果償付能力不足,低於監管要求,會觸發整改措施,嚴重的可被接管。


據瞭解我國實行C-ROSS償付能力第二代監管體系。簡單說,通過建立詳細的數學模型和壓力測試能確保自己能力在99.5%的概率下無論發生什麼事件都不會倒閉。


2.6再保險業務

第九十六條 再保險業務


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 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一百零三條 最大損失責任的賠付要求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辦理再保險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解讀:


當某個保單單一風險金額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再保險業務相當於對保險公司對自身業務的一個擴容和自身風險風險轉移,


2.7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要求

第一百零六條 資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解讀:


投保人交給保險公司的保費法條中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運用於哪些方面,都是收到嚴格監管的。

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分散性四個原則。


2.8報告制度、重要文件、相關資料的保管

第八十五條 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第八十六條 如實報送重要文件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八十七條 賬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管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於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於十年。

解讀:


對公司各項資料、報告制度實行監管,面面俱到。


三、保險公司的重整、清算、業務轉讓


3.1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九條 解散和清算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 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解讀: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解散有任意解散和強制解散兩種情況。


1、任意解散。任意解散即公司基於自己的意志而自願終止公司的活動或者消滅保險人資格。保險法限制保險公司的自願解散,特別是嚴格限制經營長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自行解散。


2、強制解散。強制解散指公司由於法律或保險監督管理機關的命令而被迫解散。也就是說,銀保監會有權作出撤銷保險公司的決定。被撤銷的保險公司,同時也就被強制解散了。


公司被依法撤銷,通常是在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準,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才被中國保監會撤銷的(第150條)。


對於這樣嚴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讓它繼續存續下去既不能保證現存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益,而且還可能使得更多的投保人上當受騙。


及時撤銷是保監會對社會公眾負責的舉措和表現。所以《保險法》允許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分立、合併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解散,就是出於保護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利益。


3.2人壽保險業務的轉讓

第九十二條 人壽保險業務的轉讓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解讀:


兼併後,原保險公司的客戶保單依然有效,所以買保險就是買合同。

合同條款就是保障,一切利益都在其上。保單持有人是享有合法權益的。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因違法被責令關閉,或者依法宣告破產時,在清算和終止公司之前,必須將其未到期的人壽保險合同轉移給其他有資格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使這些未到期的保險責任有可靠的履行保證。


本條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轉移的方式,分為自願轉讓和指定轉讓。


在保險公司因責令關閉和破產的強制解散的情況下,由解散的保險公司與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進行協商,簽訂轉讓和接受未到期人壽保險合同的協議。


如果沒有保險公司自願接受解散的保險公司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則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規定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予以接受。


按照本條的規定,要求解散的保險公司將未到期的人壽保險單及相應的責任準備金一同轉讓給接受該人壽保險責任的公司。


這裡的責任準備金是指仍然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淨值扣除必要的費用之後的淨值,同時還應當提起已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給付金額的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


如果解散的保險公司能夠轉讓與其持有的未到期人壽保險單相應的責任準備金,那麼接受該人壽保險單的公司不會增加額外的保險責任。


如果解散的保險公司因嚴重虧損,無能力做到上述要求的,則會發生被指定接受該轉讓的人壽保險單的保險公司,無力承擔轉讓於它的人壽保險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國外一般是動用保險保障基金,由接受轉讓的那個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利用基金的資金予以貸款或支持。


對此,我國《保險法》也專門作出規定,保險公司日常應當按照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具體管理辦法需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規定。


本條只是在第2款規定了一個原則,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人壽保險合同及其責任準備金的轉移,應當由清算組來進行。在指定轉讓情形下,清算組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轉讓協議。



綜上,結合各項法律條文。

首先,要成立保險公司可不是意見容易的事,需要很大的資金儲量並且股東品質很高。

其次,開公司容易經營公司難,需要依據各項法條提取各種金。另外,要依照償二代系統接受銀保監局的監管。

最後,即便經營不利,保險公司分立或合併,監管機構通過各種措施,依據《保險法》的要求也會保證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