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隔未成年“罪犯”,不阻隔愛

阻隔未成年“罪犯”,不阻隔愛

來源公號:青春檢影

一直以來,公眾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和司法機關對未成年犯的保護和懲戒頗有微詞,

為啥《未保法》不去保護身為受害者一方,反而總是護著未成年加害人,這不是《未成年人渣保護法》嗎?

為啥犯罪的孩子為什麼不能和成年人一樣一視同仁,未成年人的身份怎麼就成為了犯罪行為的保護傘?

如果受到傷害的那個孩子是你的孩子,那些專家學者還會如此站著說話不腰疼,誇誇其談孩子的權利嗎?

疫情當下,乍暖還寒,身為未檢人,從事著有關孩子的職業,也想就此談談對於未成年人保護和懲戒的一些觀點:

一、疫情與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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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治理和疫情感染的治療有相通之處,這兩者同屬於在平日裡“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忘掉”的工作。僅在重大敏感案件的發生(疫情爆發)期間,才能獲得一段時期內的持續性關注。而二者的不同在於,此次疫情爆發的宿主元兇尚未確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根源卻大多在於不良的外部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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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正常成長軌跡中的孩子怎麼會突然變壞?正如沒有新冠病毒的侵入,我們就不可能感染此次肺炎。缺少了口罩、手套、護目鏡和防護服“四位一體”保護的我們就好比失去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庇佑的未成年人,增大了暴露面積後有如脫韁野馬,自然成為犯罪行為的“易感人群”。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犯罪的孩子,很少第一次就犯重罪,一般都曾有長期脫離上述管束和保護的經歷,從有不良行為等輕微越軌行為開始,才有可能逐步成為累犯、慣犯、職業犯。面對這樣的未成年人,更應該受到苛責的或許是被我們長期忽視的、應予未予的“保護隔離措施”沒有及時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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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眼於未成年罪犯個體的懲戒固然重要,然而這樣的方式雖可以儆效尤,卻難言標本兼治。唯有強化預防和落實保護,避免更多孩子在未來因“防護措施”不力而最終走上歧途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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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輕罪中適用刑罰措施能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嗎?


張文宏說:我們不能指望一劑康復期血漿就能使病人直接康復,那是電影裡才有的情節。


同樣,將未成年人關進監獄不可能根治這類人群的犯罪問題。單純刑事打擊救不了成人,更不可能抑制得了未成年人犯罪。


為遏制酒駕,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刑法的規制範圍。時過境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2019年上半年審判執行工作數據,危險駕駛罪已經超越盜竊罪,排在各罪名的刑事案件審結數榜首,酒駕、醉駕行為屢禁不絕,可以說入刑不僅並沒能實現震懾減少“酒駕”現象的初衷,反而證明了刑罰手段不是根治犯罪的良藥,通過單純的刑事打擊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酒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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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問題的治理上,基於無法適用死刑的大前提,絕不可能滿足“一命償一命”的輿論需求,就始終會有懲戒力度不足的批評。那麼,我們應當如何進行保護和懲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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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鍋俠者——《未保法》

眾所周知,未成年人犯罪後有不同於成年人的優待,例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得判處死刑等等特殊處遇。然而這些優待與《未保法》無關,而是均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未保法》中僅有一條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原則性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顧名思義,《未保法》是一部以“保護”為主題的法律,指望懲戒,不如去期待《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法》),《刑法》不但堵上了所有賺快錢的門路,也為未成年人入刑築好了民眾最關心的門檻——刑事責任年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訴訟中,無論是檢察機關的公訴書或是法院的判決書,引用的大都是《刑法》條文和相關司法解釋。如能引用《未保法》或《預防法》的規定,這也是廣大少年司法從業人員的共同心聲和願景。

《未保法》不僅沒有實質保護未成年犯,反而在不斷強化未成年被害人一方的預防和保護力度。

在新修訂的未保法草案稿中提到如下內容:

新增強制報告制度,明確了公職人員等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面臨危險時的報告義務和責任;

增加了防治學生欺凌及應對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措施,對校園中公眾關心的問題做出正面回應;

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禁止有侵害未成年人利益前科的人繼續從事與孩子相關的職業等等。

此外,還在原有的家庭、學校、社會、司法保護圈中,新增網絡保護和政府保護兩章,形成了未成年人保護新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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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未保法》,通過種種“保護隔離措施”,不斷加固對孩子們的保護,如此優質的愛豆,又怎能讓它“滾出”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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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壞孩子”憑啥給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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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待遇,其初衷在於提升他們的“自身免疫力”,從而避免再犯,讓孩子重返社會後成為孩子而不是“惡魔”。


身為未檢人,我們和不願看到治癒出院的病人再入院的醫生一樣,不希望看到未成年人在看守所內進進出出,最終無藥可救。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司法機關給予的不僅是優待,更是對於他們重返社會後能夠正常學習生活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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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規定,我們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這是為了避免犯輕罪的未成年人在未來就學、就業時因為無法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而只能淪為社會邊緣人群。而司法機關對上述涉嫌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名譽、隱私進行司法全流程的特殊保護,也是基於避免他們未來難以實現再社會化的考量。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被社會大眾所接受,最可能而無奈的選擇就是繼續站在社會對立面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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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否可以在應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問題上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低齡未成年人交給未管所的問題,筆者依然堅持刑事責任年齡不宜降低的觀點。


畢竟,總會有更低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而刑事責任年齡一降再降,一方面造成了法律的不穩定,無法保障法律應當人盡皆知的正義和其嚴肅性,另外一方面,各方保護缺位的根本問題沒有得到改善,這類犯罪行為遲早會捲土重來,治標不治本。


此外,看守所和少管所作為“傳染病集中場所”,多有不良習性的人聚集,長期和攜帶“賭博、盜竊”等各種病毒的人混跡,出獄後的未成年人自然會“五毒俱全”,這無疑違背了我們希望未成年人迴歸社會後正常生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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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護和懲戒——一個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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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先正己。給予未成年人保護,避免他們因保護措施不到位而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有賴於家庭、學校、司法和社會的“四大保護”齊聚,而強化孩子們的“防護”措施,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更是你我作為公民應盡的義務。

給缺失“防護措施”的孩子“戴上口罩”,不僅是為了保護這個孩子,也是為了避免他們可能對身邊同齡人造成影響。而在“防護措施”的細化上,公佈在即的《未保法》的進一步完善值得我們期待。

需要注意的是,履行完上述保護的責任,就不談懲戒了嗎?實際上,在大家最關心的未成年人司法處理問題上,司法機關已經悄然開始了從強調犯罪輕緩處理向依法嚴懲和精準幫教相結合的轉變。即在對輕微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寬的同時,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也依法懲戒,保持法律震懾作用,實現對未成年人權益和社會秩序的雙向保護。

就懲戒而言,主要採取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以分級干預措施進行適時干預的方式。

司法機關提前介入,從未成年人開始出現嚴重不良行為乃至不良行為“苗頭”初顯時抓起,包括一些涉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均採用訓誡、責令家長嚴加管教、就讀專門學校等強制力、管束力不斷升級的方式儘可能使一些“輕症患者”乃至“疑似病例”在症狀出現早期就可以得到教育矯治,儘快重歸正軌。

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則採取收容教養或者刑罰措施進行封閉式的矯治,與人群進行隔離,從而回應司法打擊過輕的批評和社會恐慌情緒。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所有涉嫌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既不會不教而罰,也不會不教而輕,而是採取精準幫教的方式,將“教”字貫穿案件辦理的始終。

通過引入司法社工的方式,例如以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導內化其心;以職業技能和教育培訓鍛鍊其工作和學習能力;以親職教育和親情會見改善其家庭關係;對一些“未成年重症患者”予以長期幫教和跟蹤回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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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新冠肺炎的治理,需要我們悶在家中14天,悶死病毒。而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則有賴於我們持之以恆地關注未成年人,“寬容不縱容”地對待未成年人,久久為功。

上述種種措施的確比“快刀斬亂麻”要麻煩很多,但是我們不怕麻煩,因為該隔絕的是各色“病毒”,我們絕不隔絕對孩子們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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