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借款無力還 擔保人依法須「買單」

近日,新疆木壘縣人民法院依法執結一起民間借款糾紛案,被執行人王某因借申請執行人李某4萬元,加上利息2.8萬餘元無力償還,強制擔保人張某替王某全部還清欠李某的本金及利息。

2015年5月21日,被執行人王某向李某借款4萬元,期限6個月,張某為其擔保,並出具借據寫明“如逾期不還款,違約金由擔保人承擔”,張某在借據上籤了名。之後,王某借款逾期未還。同年5月21日,李某與保證人張某簽訂了還款保證書,後李某向張某索要此欠款,張某不還,引起訴爭。

2017年10月31日,法院判決王某償還李某本金4萬元及利息,張某對以上債務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借款人王某及保證人張某仍不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2月,李某向木壘縣法院執行局提出申請,對借款人王某和保證人張某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法官經過查詢,發現王某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保證人張某覺得替借款人還款有些冤,提出只償還本金,不償還利息。法官多次給他做工作,並向其釋明若不還款將對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在法律的強大震懾下,張某將借款人王某欠李某的本金和利息共計6.8萬餘元全部還清。(王建武 陳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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