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點再違章 朋友竟然要「買單」


2018年10月18日上午,高速交警十四大隊民警在沿川子收費站口執勤時查處一起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的違法行為,在交流過程中,駕駛員的行為讓民警哭笑不得。

經現場瞭解,該名駕駛員出門著急,將裝有駕駛證、行駛證的手包遺忘在家中,待民警檢查時才發現。當民警核對駕駛證信息時發現,該名駕駛員一個月前在沿川子收費站同樣因為沒有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已被處罰。聊及此事時,該名駕駛員向民警訴說,自上次被處罰後,每次出門前自己再三提醒,一定要隨身攜帶,都怪同行朋友催自己趕路。同行朋友聽聞後也很“大方”,“沒事,用我的駕駛證扣分,罰款我‘買單’”。民警隨即向當事人講解了處罰依據,現場交通違法只能由駕駛員自己“買單”,別人不能“頂缸”,並對其合併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2分的處罰。

高速交警提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未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上路,一旦遇到交通事故及違法處理等,將給自己帶來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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