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權力是不是應該屬於全體業主共享,讓社區共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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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人提議讓社區管理小區的物業事務,令人不厭其煩!

這種人純粹是法盲+腦殘+巨嬰!

《物權法》不學,《物業管理條例》不學,《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不學!

法律政策賦予業主的自治權不用!總想著不花錢、不參與,坐享其成。

豈不知小區和房子都是業主們的私有財產,公權力不能直接介入。

更不知社區在轄區物業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是監督指導者,這是前述法律法規和政策早已經明確了的。豈能推翻?豈能另搞一套!

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途徑也已經確定,應該早點拋棄不切實際的幻想。把關注力放在建立業主自治的組織機構上去,行使自己的共同管理權。才是正道!


執中bj1


你這個問題的前半句是完全正確的,後半句又是矛盾的。


從理論上,在《物權法》頒佈之前,這個問題是模糊的,甚至是混亂的。對於所謂的物業管理權利,業主幾乎沒有選擇的自主性。

而07年物權法頒佈後,明確規定:業主可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就是說,相關法條突出了業主對物業的“主人翁”權利。


但是你這個問題的後半句就難以理解了,為何讓社區共管呢?

小區的所有建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場地等,都屬於全體業主區分共有,怎麼去管理,讓誰去管理,是由業主大會決定。你讓社區來共管是什麼意思?


社區是什麼,社區居委會只是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而已。一個社區裡可能存在多個住宅小區,有多個業委會。業委會應當接受轄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但這不代表居委會可以直接介入小區的管理。居委會不是企業組織,也並非上述法條中的“其他管理人”角色,你讓社區來共管是出於什麼目的?這不是對小區業主所享有的公共管理權的干涉嗎?


海風116067626


物業管理的問題是制度制訂、實施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小區的制度由業主委員會制訂,物業公司負責實施。小區的制度是小區物業工作的一部分,旨在約束業主的某些行為。物業公司在制度實施中常常遇到一些業主的反抗,這是不對的。在哪裡都有規則,遵守規則是做人的基本素質要求。


狼129828566


物業的管理權力是在“全體業主選舉下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授權範圍之內"。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授權物業管理就是違法。


鳳之子4


社區是不會插手物業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的,可以試試業主自治。


當湖十一局


是的,物業管理應該是社區統一管理,天經地義,相信群眾相信黨。不應該聘請社會上的什麼物業公司進入小區


雲霄4099


權力歸業主。你有本事讓社區共管最好了!


用戶2825165044727


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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