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

網絡購物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6)瓊0106民初10369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

買賣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陳某微

被告:北京寶瑞通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寶瑞通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

案件焦點

1、本案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網絡購物糾紛如何公平確定管轄法院。

法院判決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淘寶網站上的《淘寶服務協議》第十條關於管轄的內容為:“因使用淘寶平臺服務所產生及與淘寶平臺服務有關的爭議,由淘寶與您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的規定,該協議管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在發生爭議時法院需要對其中的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進行審查,以排除不合理、不公平的協議管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從以上法律規定來看,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且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對方責任的條款無效。本案中,從《淘寶服務協議》協議管轄條款提請原告注意的情況來看,淘寶公司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原告注意該條款。當註冊人進入註冊頁面時,淘寶公司所提供的“同意《淘寶服務協議》”選項,已經默認為選定同意,淘寶公司並沒有對註冊人直接明示上述條款的具體內容。並且在該協議中,淘寶公司也沒有通過合理而又明確的方式讓註冊人注意到該爭議解決條款。本案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是夾在大量繁瑣資訊中,使原告難以注意到該格式條款的具體內容,故不能認定淘寶公司已經採取了合理方式提請原告注意。從《淘寶服務協議》協議管轄條款是否加重原告的責任來看,該協議管轄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嚴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在管轄方面的負擔。對廣大消費者而言,網上購物的商品往往價格不高,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往往與網站或網店商家所在地相隔甚遠。如果根據《淘寶服務協議》中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可能使得網站或網店商家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費者負擔大量額外的、相比購物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差旅和時間花費,導致消費者的訴訟權利無法正常實現。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淘寶服務協議》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應為對原告無效的格式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原告主張協議管轄條款無效,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充分,應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的規定,快遞單顯示的收貨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原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原告主張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充分,應予以支持。北京寶瑞通公司根據無效的格式條款提出管轄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三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寶瑞通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寶瑞通公司未上訴。

法院觀點

本案的社會意義就在於從公平的角度考慮網絡購物糾紛的管轄,在否定協議管轄條款效力的基礎上,確定以原告住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如此處理,方體現網絡購物的公平性,也更方便消費者維權,更有利於構建社會誠信體系。

本案中,《淘寶服務協議》協議管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該條款夾在大量繁瑣資訊中,淘寶公司沒有通過合理、明確的方式讓消費者注意到該爭議解決條款;而且該協議管轄條款嚴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在訴訟方面的負擔,可能使得網站或網店商家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費者負擔大量額外的、相比購物價格明顯不合理《淘寶服務協議》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屬於對原告無效的格式條款。本案為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買賣合同糾紛,快遞單顯示的收貨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原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轄區,故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原告就被告”是傳統民事案件管轄的基本原則,該原則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濫用訴權的作用。從傳統的商業行為來說,該原則是公平的。但是在網絡購物日漸成為主流消費方式的今天,“原告就被告”原則對消費者而言存在諸多不便,而且對網絡消費者不公平。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前需在相應網站進行註冊。淘寶網等網絡電商一般會在其註冊頁面顯示“同意某某協議”的選項,並默認為消費者選定同意。此類協議中包含的爭議解決的管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若消費者與網絡電商發生爭議,法院需對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進行審查,以排除不合理、不公平的約定。對廣大消費者而言,網上購物的商品往往價格不高,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往往與網絡電商或網店商家所在地相隔甚遠。若根據《淘寶服務協議》中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網購消費者皆應前往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或應訴,必將耗費大量時間、差旅成本,可能導致消費者望而卻步,放棄合法維權。故此類協議管轄條款應屬於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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