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達業績要求,公司是否可以開除?

業績要求是大多數公司都會下達給員工的任務,特別是在銷售崗位上體現得最為常見。很多公司也會直接規定,若連續幾次達不到業績任務,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開除員工。這樣的規定或約定是否有效呢?




案例

林某於2016年3月1日入職深圳某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職務是銷售業務員,試用期六個月,即試用期從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試用期快滿之前,林某於2016年8月26日向深圳某公司提交了一份《延期轉正情況說明》,內容為:尊敬的領導,我是深圳辦的林某,於2016年3月1日成為公司的員工之一,現試用期即將到期,申請延期轉正,緩衝期為1個月,本人承諾9月份內完成10萬的指標任務,同時9月薪資調整為5000元整,待任務完成後再補齊發放,如未完成任務則自動提出離職。結尾處三三得玖公司簽註:同意延期。

後林某的未達業績,深圳某公司於2016年10月18日將林某解僱,雙方發生糾紛。雙方主要爭議焦點為:一、林某的試用期約定是否合法?二、單位解僱林某的行為是否違法?


員工未達業績要求,公司是否可以開除?




林某的試用期是否合法呢?

林某認為:雙方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以及是法律規定的最長試用期,《延期轉正情況說明》再次延長一個月試用期屬於違法。單位應當補發欠付的工資。

公司則認為:《延期轉正情況說明》不是要延長試用期,而是延長合同期限。

法院認為:《延期轉正情況說明》的內容係指向延期轉正,且約定了降低公司標準,沒有明確約定是延長試用期,因此,對林某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員工未達業績要求,公司是否可以開除?




單位解僱林某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林某認為,自己已經過了試用期,公司已未達銷售業績未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單位應當賠償。

單位認為,《延期轉正情況說明》中林某自己承諾完成業績,但實際並沒有完成,單位按該約定解僱林某,無需支付賠償。

法院認為:深圳某公司以林某銷售業績不達標為理由解除林某與單位的勞動關係,系根據《延期轉正情況說明》的內容,符合雙方的約定,並不構成違法解除,公司無需向林某支付賠償。

員工未達業績要求,公司是否可以開除?




而作者不同意法院的觀點

本案中,林某從入職到被解僱已經過了試用期,單位若以未達到銷售業績為理由解僱林某,其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也就是說,林某業績不達標,屬於不能勝任工作,應當進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還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法院支持了公司的理由,的確讓人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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