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

【法律條文】

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產生的。小時候父母撫養、教育、保護子女;長大後,子女贍養、扶助、保護父母,這符合中華民族幾千年以來的傳統觀念。這裡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然而近年來,子女不贍養老人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子女虐待老人,有的子女僅僅是履行了經濟上的贍養義務,不履行其他方面的贍養義務。我們應當明確地認識到,《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不僅僅是要求成年子女物質上上贍養父母,還應該給年老的父母以精神上的陪伴,不要讓本應該充滿溫暖的父母子女關係變成冷冰冰的金錢交易。

為此《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專門規定了,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不僅僅是法律規定,更是幾千年來的血脈傳承,是人類得以繁衍延續的必要條件,任何人都不能,也不應該推卸這項義務。

【相關案例】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是不能以任何形式一次性了斷,只要被贍養人生活困難有贍養需要,有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均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雖曾曉雪與陳忠明不是生物學上的父女,但陳忠明對曾曉雪盡了撫養義務,與曾曉雪形成了父親與子女的撫養關係


裁判文書:

曾曉雪、陳忠明贍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川14民終75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曾曉雪,女,漢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忠明,男,漢族,1935年6月13日出生,

上訴人曾曉雪因與被上訴人陳忠明贍養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2018)川1402民初49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7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曾曉雪、被上訴人陳忠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曾曉雪上訴請求是:1、撤銷(2018)川1402民初4980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改判由上訴人一次性補償被上訴人贍養費12000元,鑑定費3900元由被上訴人負擔。2、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並非是其親生,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是為了面子而不得已的遮羞。按照當時的生活水平,被上訴人於1985年至1995年期間每月給付了上訴人生活費10元,現上訴人願意超出當時十倍的生活水平一次性支付被上訴人贍養費12000元。2、上訴人從小未得到過被上訴人的的扶助,被上訴人有犯罪前科以及嚴重的重男輕女思想,造成了上訴人長期的精神困擾和生活壓力,因此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每月給付贍養費是不符合人倫綱常和法制道德的。3、上訴人並未否認過撫養關係,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並不是其親生還一直隱瞞,造成上訴人長期精神萎靡不振,因此上訴人申請親子鑑定的原因是被上訴人造成的,故該鑑定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陳忠明答辯稱,一直把曾曉雪當成親生女兒,一直在給付撫養費,這次做了親子鑑定才知道曾曉雪不是其親生女兒,上訴人要求一次性支付贍養費可以,但要求曾曉雪一次性給付贍養費12萬元,鑑定費也不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原審原告陳忠明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是:1、請求法院判決曾曉雪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2、請求法院判決曾曉雪遇國家節假日看望陳忠明;3、本案訴訟費由曾曉雪承擔。訴訟中,陳忠明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陳忠銘與曾雪梅於××××年××月結婚,××××年××月××日,曾雪梅生育一女取名陳某。1984年4月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受理曾雪梅起訴與陳忠銘離婚一案,曾雪梅在訴狀中請求:判決離婚;離婚後女孩由曾雪梅照管,生活費共同負擔;婚前財產各歸各有。1985年6月29日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作出(84)大法民字第1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判決曾雪梅與陳忠銘離婚;二、婚生女(陳某,兩歲),由曾雪梅撫養教育,陳忠銘每月付撫養費壹拾元,至陳某獨立生活為止,由陳忠銘所在單位扣轉曾雪梅。”陳忠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1985年10月12日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85)中法民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陳某由曾雪梅直接撫養,曾雪梅將陳某改姓名為曾曉雪。陳忠銘所在單位自貢張家壩氯鹼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每月在其工資中扣劃10元給付曾雪梅作為曾曉雪的撫養費至其1995年6月退休,期間陳忠銘曾看望過曾曉雪;該公司還出具證明證實陳忠銘和陳忠明屬同一人。2012年6月17日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區分局高硐派出所出具“協助函”載明:“眉山市太和鎮派出所:我所轄區居民陳忠明(男,身份證號碼:5103041935××××××××)前往你處尋找其親人,望你所給協助。”


訴訟中,曾曉雪向一審法院申請親子鑑定,2018年12月28日四川鼎誠司法鑑定中心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鼎誠司鑑(2018)物鑑字第5287號]鑑定意見:“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親屬和外源干擾的前提下,排除陳忠明是曾曉雪的生物學父親。”陳忠明、曾曉雪對該司法鑑定意見書無異議。曾曉雪墊付了鑑定費用3900元。


一審判決認為,雖然陳忠明不是曾曉雪的生物學父親,但陳忠明在曾曉雪出生後以父親的身份撫養了曾曉雪,且陳忠明與曾曉雪母親離婚後,仍然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給付曾曉雪撫養費至1995年6月,故陳忠明與曾曉雪在事實上形成了父親與子女的撫養關係,本案糾紛適用父母與子女的相關法律規定。現陳忠明已年滿83週歲,其請求曾曉雪從2018年11月起給付贍養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曾曉雪陳述1995年退休直至2003年因為工資上漲,其主動每月支付曾曉雪100元撫養費,在2003年還給曾曉雪買了運動鞋、運動服,曾曉雪及其母親均不認可,陳忠明也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不予採信。鑑於陳忠明有退休工資和醫保,尚有一兒子履行贍養義務,且曾曉雪有××小三陽需治療,故酌情認定曾曉雪每月給付陳忠明贍養費400元。陳忠明雖然不是曾曉雪的生物學父親,但雙方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曾曉雪申請親子鑑定,並不能否定該撫養關係的成立,故鑑定費用3900元應由曾曉雪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曾曉雪從2018年11月起每月給付原告陳忠明贍養費400元。本案訴訟費100元、鑑定費3900元,由曾曉雪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供了新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舉證和質證。


上訴人曾曉雪提供照片複印件4張,擬證明曾曉雪目前生活困難。陳忠明的質證意見為該照片與本案無關。


被上訴人陳忠明提交了原張化廠臨時住房(原鹽校及小橋溝週轉房)安全隱患告知書、張氯公司臨時住房安全隱患告知書,擬證明陳忠明生活困難。曾曉雪的質證意見為不能確定兩份證據的真假。


本院認為,對曾曉雪在二審中提交的4張照片,因是複印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由於上訴人曾曉雪提供的系照片複印件,故對該證據不予採信。對陳忠明提交的兩份證據因系原件,對其真實性應予認可,但對其證明目的應綜合本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採信的證據與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雖曾曉雪與陳忠明不是親生父女關係,陳忠明不是曾曉雪的生物學父親,但曾曉雪自出生後陳忠明以父親的身份對曾曉雪盡了撫養義務,且在曾曉雪母親與陳忠明離婚後,陳忠明仍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給付曾曉雪撫養費至1995年6月,因此曾曉雪與陳忠明形成了事實上的父親與子女的撫養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的規定,現陳忠明年老體弱,其要求曾曉雪支付贍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關於曾曉雪上訴主張一次性支付陳忠明贍養費12000元的意見,本院認為,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是不能以任何形式一次性了斷,只要被贍養人生活困難有贍養需要,有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均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雖曾曉雪與陳忠明不是生物學上的父女,但陳忠明對曾曉雪盡了撫養義務,與曾曉雪形成了父親與子女的撫養關係

,故上訴人曾曉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陳忠明履行贍養義務。關於上訴人曾曉雪主張親子鑑定費應由陳忠明承擔的意見,本院認為,本案不管曾曉雪是否與陳忠明是不是親生父女關係,由於陳忠明對曾曉雪盡了撫養義務,與曾曉雪形成了撫養關係,則曾曉雪就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對陳忠明盡贍養義務,由於該親子鑑定系曾曉雪申請,故該費用應由曾曉雪承擔。


綜上,上訴人曾曉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應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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