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董新春訴被告李傳霞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我院於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豫1624民初2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李傳霞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董新春款20875元。判決生效後,被告李傳霞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2019年3月13日,原告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傳霞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李傳霞
性別:女
身份證號碼:412728196604030041
戶籍所在地:沈丘縣槐店回族鎮東門外街。
執行案號:(2019)豫1624執920號
執行依據:(2019)豫1624民初28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法院
履行標的:20875元
失信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
舉報電話:15290624411
沈丘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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