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護士因拒絕領導飯局被解聘?“能力不夠”不能成為解聘理由

最近有一則新聞,說的是成都醫大風溼科21歲女護士被解聘了,在被解聘前,女護士小莉被領導約了幾次飯局,小莉都沒有答應。


女護士因拒絕領導飯局被解聘?“能力不夠”不能成為解聘理由

從小莉入職到辦離職手續,只有23天的時間。

針對記者的問詢,他的解釋是:

​4月時,他通過向科室護士長,也就是帶小莉的老師那裡瞭解了情況之後,認為小莉能力不行,學習太慢。“我們認為她到了試用期也過不了,所以就提前解聘了。”

至於沒有向小莉解釋離職的原因,詹主任表示,“單位解聘一名員工,有的會解釋原因,有的也不會解釋。”

真心想給廣大勞動者普及一下《勞動合同法》的常識,僅憑“覺得員工能力不夠“這一點,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看時間線,小莉入職的時間不到一個月,推斷小莉應該是在試用期內。

不少人以為,試用期內,公司和員工之間就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關係,公司隨便找個理由就可以說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員工。

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公司依然要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女護士因拒絕領導飯局被解聘?“能力不夠”不能成為解聘理由

一般情況來說,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和無過失性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分別在《勞動合同法》的第39條和第40條中有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由此可見,醫院領導想要辭退還在試用期的女護士,需要證明女護士不符合錄用條件。

如果想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醫院必須要“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而且女護士在調整崗位後仍然不能勝任崗位,此時醫院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必須提前30天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此外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女護士因拒絕領導飯局被解聘?“能力不夠”不能成為解聘理由

有人說,那醫院領導就說女護士不符合錄用條件唄,立馬就能辭退。

也沒那麼簡單,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滿足4個法律要件:

  1. 企業存在錄用條件;
  2. 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3. 企業解除通知書應當在試用期內做出;
  4. 解除通知書要說明理由並在試用期內交由員工簽收。

缺乏任何一個要件,都會導致試用期解除的不生效。

現實中,很多企業做不到“依法”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要知道,僅憑醫院領導一句話,女護士完全可以拒絕被解聘,同時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如果醫院堅決要解聘,女護士完全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我也能夠理解,在現實中,不少勞動者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當面發生爭執,即使遭遇不公,也頂多就是把事情經過發到網上發洩一下。但是我更希望廣大勞動者能夠站出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女護士因拒絕領導飯局被解聘?“能力不夠”不能成為解聘理由

2008年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更大,這也是為了能盡力給勞動者創造一個穩定的、受保護的勞動環境。這種平等穩定的勞動環境一旦建立起來,受益的將是更多的勞動者。他們不會被違法辭退,他們不用擔心因拒絕領導飯局就會遭到解聘。

希望以後如果再有人遇到這樣類似的情況,在網上曝光此事的同時,也要敢於站出來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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