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報警閃光燈,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
雙閃燈,很多朋友在平時開車不知道什麼情況才可以使用它,甚至一些小夥伴動不動就會開啟雙閃。那麼危險報警閃光燈應怎樣正確使用呢?今天就幫朋友們總結了關於雙閃燈使用的內容。危險報警閃光燈有什麼作用?
危險報警閃光燈,就是“雙閃”,目的是為了提醒其他車輛和行人注意本車發生了特殊的情況,是車輛上的一種信號燈。
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雙閃”呢?
1、霧天行車,通過危險報警閃光燈的不停閃亮,有利於在視線不良的天氣條件下提示其他車輛本車所在的位置;
2、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時 ,需要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提醒駛來車輛注意;
3、牽引故障機動車時,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4、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能見度小於100米時;
5、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
除上述情況外,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不能隨意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警。”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8條、第60條和第81條規定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2、能見度小於100米時, 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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