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燃路邊垃圾取樂,結果引火燒山,獲刑!


出門踏青本是件愉快的事,

但是,

永安一男子卻在踏青時點燃垃圾取樂,

引燃火燒山,踏青變悲劇!

點燃路邊垃圾取樂,結果引火燒山,獲刑!

近日,永安法院當庭宣判一起失火案,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點燃路邊垃圾取樂,結果引火燒山,獲刑!

案情


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吳某在永安市曹遠鎮某村騎車遊玩時,看到“牛坑渡”山場路邊有垃圾堆,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取樂。誰知火勢變大,引燃山邊蘆葦並向四周蔓延,被告人吳某試圖滅火未果,導致森林火災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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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山場照片


經永安市林業局技術人員鑑定:起火點地名“牛坑渡”,位於曹遠鎮汶四村42林班6大班2小班,失火“牛坑渡”“南山旗”山場坐落於永安市曹遠鎮汶四村,“鐵爐坑”“菜坑頭”山場坐落於永安市曹遠鎮霞鶴村,過火面積232.2畝,其中有林地面積54.7畝,無林地面積177.5畝,失火林地林種為水源涵養林,主要樹種為馬尾松、闊葉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3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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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認藏匿作案工具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吳某被永安市公安局傳喚到案。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吳某家中提取扣押點燃垃圾的紅色打火機。因被告人吳某持有殘疾人證,永安市公安局委託廈門市仙嶽醫院司法鑑定所對被告人吳某的精神狀態及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定,該所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被鑑定人吳某患有精神發育遲滯,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通知永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為被告人吳某提供法律援助。公訴機關鑑於被告人吳某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


審理


經永安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野外用火規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引發森林火災,致過火有林地面積計54.7畝,其行為構成失火罪。歸案後,被告人吳某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可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經鑑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曾因盜竊被判處刑罰,法院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吳某如實供述、自願認罪、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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