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老家帶來老鼠放入火鍋,“碰瓷”海底撈索賠 500 萬,這個人被判刑 3 年罰金 3 萬

火鍋店用餐時,趁人不備將自己攜帶的老鼠放入火鍋內,後以吃到老鼠為由,以向媒體公開、向有關部門舉報相要挾,要求商家賠償 500 萬元。2019 年 5 月 9 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做出判決。

2018 年 11 月 12 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礦泉水瓶將一隻老鼠從老家帶至北京。次日 18 時許,郭某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老鼠,到北京市豐臺區海底撈餐廳就餐。過程中,郭某某將老鼠放入火鍋內,之後以食品安全為由,以向媒體公開、向相關部門舉報為要挾,索要人民幣 500 萬元。協商未果後,郭某某於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於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11 月 15 日,海底撈店員撥打 110 電話報警,11 月 19 日郭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製造食品安全假象為手段,以損害商業信譽為要挾,向監管部門虛假舉報,向公安機關虛假報案,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處罰。因商家積極報案,郭某某並未實際取得錢款,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雖在庭審前委託家屬代為支付未結餐費並補償營業額損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但其當庭辯稱 "500 萬的賠償數額系海底撈店員提出,且其並未堅持索賠 " 的意見,與在案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不符,其當庭並未真誠悔過,悔罪表現一般。被告人郭某某的行為影響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活動,浪費行政執法資源和警務資源,破壞誠信、有序的營商環境,甚至可能引起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誤解,行為性質惡劣。

从老家带来老鼠放入火锅,“碰瓷”海底捞索赔 500 万,这个人被判刑 3 年罚金 3 万

宣判現場

為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誠實守信的社會價值體系,保護良好的營商環境,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件宣判後,公訴機關未抗訴,被告人未上訴。目前,此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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