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 22日下午,洮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磊等3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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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法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搶奪槍支罪,開設賭場罪等10項罪名數罪併罰, 判處該案首要分子張磊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分別判處其餘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至6個月,並處罰金合計81.5萬元,繼續向被告人李某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3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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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查明,2005年以來,被告人張磊利用其當年敢打警察、搶奪槍支的事件,大肆吹噓、製造影響,並以“江湖大哥”自居,陸續糾集有犯罪前科和其他社會閒散人員在吉林省鎮賚縣坦途鎮、鎮賚鎮及黑龍江省泰來縣街基鎮等地實施了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非法持有、買賣、製造槍支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張磊為組織、領導者,王玉梅、劉絲家、劉桐、於夫、鮑兵、關喜峰、高金波、陳清、李曉剛、孫彥龍、王立巖、張曉偉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以張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開設“地下賭場”、經營賽狗場、控制鎮賚縣建築材料市場、違法發放貸款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利。為維護組織利益,以張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等多起犯罪,並通過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破壞企業、個人正常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在鎮賚縣部分區域和行業內造成重大影響。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張磊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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