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搭车受伤、开门伤人、停运损失……法官详解交通肇事案裁判规则

以下内容转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沈阳日报联办的普法专栏《法官说法》推出了2020年的第一期——《搭车受伤、开门伤人、停运损失……法官详解交通肇事案裁判规则》。好意同乘,乘客开车门致人受伤,驾驶人负不负责?伤者诊疗已用医保,肇事者还需再付医保已报销的费用吗?……因机动车肇事引发纠纷如何有效化解?沈阳中院民一庭法官围绕该类案件的核心及广受关注的问题给予详细解答。


【法官说法】搭车受伤、开门伤人、停运损失……法官详解交通肇事案裁判规则

情形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做参考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一般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会依法审查并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调取事故卷宗材料入卷,依据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综合认定民事责任。并不是说交警部门的定责标准就一定是法院的判决标准。


【法官说法】搭车受伤、开门伤人、停运损失……法官详解交通肇事案裁判规则


情形2 伤残等级鉴定 应选在摘除钢板等辅助器具后

交通事故伤者在治疗终结或康复期满后,方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针对伤者佩戴钢板等内置辅助器具的情形,一般应在伤者摘除内置辅助器具后启动伤残鉴定程序。如伤者经医疗机构医嘱确定其不需要摘除内置辅助器具的,其可以直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不再赔偿后续摘除内置辅助器具发生的经济损失。

情形3 好意同乘 搭乘人受伤可获赔

现行法律对无偿搭乘机动车导致受伤情形,被搭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市法院裁判标准为:无偿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驶的无偿服务,被搭乘人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有所限制,赔偿项目不应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搭乘人仍坚持搭乘的,应当认定存在“过错”。

情形4 停运损失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目前,沈阳地区司法实践做法:停运损失、鉴定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可在交强险单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充分发挥交强险的公共保险作用。

情形5 乘客开车门致人受伤 驾驶人也可能赔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与乘车人开车门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时,构成共同侵权,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应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搭车受伤、开门伤人、停运损失……法官详解交通肇事案裁判规则


情形6 伤者诊疗用医保不影响肇事者赔偿

基本医疗保险在交通事故中有明确责任主体时不应启动,在交通事故中无明确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逃逸无法追诉时,可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伤者客观上已经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影响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伤者在得到实际赔偿后,应将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利益返还基本医疗保险机构。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张军、曹佳 漫画 袁野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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