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後單位調崗合法嗎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就調崗事項達成一致,調崗當然可行。

2、禁忌崗位必須調崗

有些崗位是懷孕女職工不能從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3、不能勝任需要調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調整工作崗位的。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100號)的解釋,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也就是說,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單方調崗,無需雙方協商一致。

同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因此,公司不能隨意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即使是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原則將懷孕女職工調到相對輕鬆適宜的工作崗位,也不能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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