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

李克強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舉標誌著我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進入了新階段。


《條例》出臺填補了立法空白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順應社會期盼,持續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推出了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舉措,我國營商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但一直以來還缺少一部專門優化營商環境的行政法規。《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出臺填補了這一立法空白,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在我國營商環境建設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條例》認真總結了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了相應規定。

《條例》出臺之前,遼寧、吉林、黑龍江、陝西、河北等地已先行先試出臺了一些優化營商環境的地方性法規。對此,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長張要波表示,《條例》的制定既不能脫離現行經驗做法,也不能簡單地把現行做法直接轉化成法言法語,而是要從制度層面去鞏固提升,以確保《條例》足夠的含金量和制度價值。

據介紹,《條例》起草過程中,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司法部廣泛徵求了60箇中央有關部門、37個地方政府、11個研究機構、37家行業協會商會和5個民主黨派中央共計150個單位的意見,還召開了17場專題會,聽取了150家內外資企業、50個城市分管市領導、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美國駐華商會、歐盟駐華商會等機構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7063條,為良法善治奠定了堅實基礎。


《條例》對優化營商環境涉及的各個領域進行了制度化規範


作為我國營商環境領域的首部法規,《條例》既全面系統又突出重點,既有原則規定又有具體要求,為各地區、各部門在實踐中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留出了空間。

從具體條款看,《條例》涵蓋了六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方向。二是加強市場主體保護。三是優化市場環境。四是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五是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六是加強法治保障。觸及營商環境建設的方方面面,對當前優化營商環境涉及的各個領域進行了制度化規範,同時聚焦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堅持對標國際一流標準,推廣國內最佳實踐,明確了一攬子制度性解決方案。

優化營商環境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強化法治保障,把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軌道。制定《條例》這樣一部專門行政法規,可以把近年來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經驗做法,變成全社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規範,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撐。

張要波認為,通過這些年的努力,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在國際上排名也大幅提升。同時,我國的營商環境還存在很多突出短板和問題,必須堅持不懈地再發力、再加力。優化營商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再發力、再加力可以從很多方面入手,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強化法治保障,把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納入到法治化軌道。


《條例》明確優化營商環境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 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


《條例》提出,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在市場主體保護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國家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等。在優化市場環境方面,《條例》對壓減企業開辦時間、保障平等市場準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落實減稅降費政策、規範涉企收費、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簡化企業註銷流程等作了規定。

在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方面,《條例》規定,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精簡行政許可和優化審批服務、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減證便民、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溝通機制。在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方面,要求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推行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容審慎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等。在加強法治保障方面,對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調整實施,制定法規政策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設置政策適應調整期等作了規定。

萬博新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營商環境研究中心主任劉哲指出,《條例》有兩大亮點:一是明確了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營商環境優化方向,二是將營商環境優化聚焦在體制機制性問題。這意味著營商環境優化將更多從市場主體關切點出發,以市場滿意度作為衡量營商環境改善的重要標準,有利於提升企業投資積極性,改善市場主體預期,更好地服務於經濟轉型和高質量發展。同時,通過改革的辦法來推動政府職能轉變,避免出現避重就輕和選擇性執行現象,有利於將營商環境優化推向縱深。


《條例》推動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條例》指出,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條例》明確,持續放寬市場準入,並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白明認為,《條例》的出臺順應了我國對外開放的要求,與外商投資法關於優化外資營商環境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一系列政策的出臺,加大了保護外商合法權益的力度,將有力推動我國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


《條例》為企業發展注入強大動力


《條例》明確,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條例》指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併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認為,隨著《條例》及相關政策舉措的逐一落實,首先,藉助於基於統一負面清單管理的公平準入制度建設,可以為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更多創業發展機會。其次,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全面依法保護,以及通過政府服務理念與服務方式的轉變、服務流程的優化,顯著改善服務效率,可以降低企業經營風險與制度性交易成本,進而減少企業發展阻力。最後,多渠道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可以更有效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職能,為企業發展注入強大動力。


《條例》有利於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條例》明確,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條例》尊重企業的物權和經營權,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一碗水端平”,讓各類所有制企業做到地位平等、共同發展、公平競爭、互利合作、平等監管,有利於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有助於全面提振投資信心,鼓勵投資興業,讓各類市場主體更加活躍。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認為,《條例》有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對於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以及增強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意義重大。一是實施負面清單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尤其是在電信、醫療、教育以及金融等若干領域,仍存在諸如出資規模限制、設立主體限制、軟硬件標準等方面的門檻,實施更大力度放權,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於相關行業的民營企業和上市公司將是重大利好;二是有助於加強上市公司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升具有核心知識產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三是推動中小企業的科創能力;四是滿足中小企業多元化融資環境。《條例》明確,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這有助於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下一步重點是抓好《條例》貫徹實施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下一步,重點要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國家統計局局長寧吉喆表示,《條例》以立法形式彰顯了黨中央、國務院持續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是對各類市場主體作出的莊嚴承諾,要以《條例》出臺為新起點,努力實現5個“進一步”——

一是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再推動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進一步清理規範各類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

二是進一步推進公正監管。在市場監管領域推進跨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優化環保、消防、稅務、市場監管等執法方式,對違法者依法嚴懲、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共享經濟、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等新產業新業態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促進新興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進一步做到簡政便民。持續減少和規範證明事項,精簡公用企事業單位索要的證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效解決煩擾群眾的各種“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問題。加快整合政務信息系統,構建全國政務服務“一張網”,力爭到2022年前,全國所有政務服務事項全面實現“一網通辦”,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

四是進一步提振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的信心。落實縮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證照分離”、簡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等措施,今年底前在全國將企業開辦時間壓至5個工作日以內、辦理用電業務平均時間壓至45個工作日以內。同時,抓好中小企業高收益債券、小微企業金融債券、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相關政策落實,健全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降低融資成本。

五是進一步完善制度法規。《條例》涉及面廣,與現行的上千部法規文件密切相關,有必要加快配套制度“立改廢”,對符合改革方向的創新性做法和具體程序、條件僅作原則性規定的,需要加快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不符合《條例》精神的法規文件要進行必要修改完善,確保相關法規文件與《條例》保持一致。


營商環境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良法離不開善治,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優化營商環境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新形勢新發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各級政府部門要以《條例》出臺為新的起點和契機,找短板、補弱項、抓落實,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勇於對標和建設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促進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王軍綜合自新華網、經濟日報、經濟參考報、中國證券報)


來源:中國政策研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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