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商鋪引產權爭議,信宜法院撤銷查封獲點贊

近日,信宜法院執行法官許奕文接到當事人羅某的電話,羅某對法院為其討回公道表達由衷感激,並對法院的的敬業精神和執法水平讚不絕口。

信宜人龍某與信宜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發生經濟糾紛,訴至信宜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協議:由被告房地產公司向原告龍某支付四十多萬元了結糾紛。之後,被告卻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信宜法院依原告申請,依法對被告名下一間面積三十多平方米的商鋪進行查封,並準備對查封商鋪進行司法拍賣。羅某看到法院在上述商鋪周邊張貼的拍賣公告,趕到法院聲明該商鋪系自己的財產。在法官的耐心釋法和細緻引導下,羅某向信宜法院提交了證據材料,依法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信宜法院經審查查明,2014年11月,被執行人房地產公司與案外人羅某簽訂了商鋪買賣合同。房地產公司在羅某付清款項後,將上述商鋪交付羅某管理使用。其後,房地產公司一直未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給羅某,卻於2015年2月以其公司為權利人辦理了房地產權屬證書。

信宜法院認為,異議人羅某在信宜法院查封商鋪前,已與被執行人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有效的商鋪買賣合同,並已付清全部價款且佔有使用商鋪。雙方未能辦理商鋪過戶登記手續,系由於被執行人房地產公司的原因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綜上,異議人羅某的執行異議申請,於法有理有據,應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裁定撤銷對該商鋪的查封。

【記者】李文才 楊建雄

【通訊員】許奕文 陳嚴

【作者】 李文才 楊建雄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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