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院片區棚改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恩施職業技術學院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380號)、《恩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恩市政規〔2017〕2號)、《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試行)》(恩市政規〔2017〕3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職院片區棚改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一、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恩施職業技術學院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及其附屬物的徵收與補償。

二、補償項目

(一)被徵收房屋: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進行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並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進行貨幣補償;對未登記的建築,按《恩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處理實施方案(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50平方米且為被徵收人唯一住房的,按建築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

(二)有證國有空地: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三)裝飾裝修、構築物和不能遷移的青苗花木:按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四)管網設施:按有關單位的遷移或立戶收費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五)搬遷費:按3000元/戶標準執行。被徵收房屋面積較大的,搬遷費據實核定。

(六)過渡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徵收房屋按1500元/戶•月。被徵收房屋面積較大的,過渡費據實核定。按實際過渡期補償,超過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移交安置房的,逾期過渡費在原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20%。已向被徵收人提供週轉用房的不予補償過渡費,對被徵收人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或以現房安置的,可補償6個月的過渡費。

(七)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僅限於經營性房屋,以評估結果為補償標準。

三、房屋補償安置

(一)住房

1. 貨幣補償方式

(1)補償標準:按被徵收住房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2)獎勵標準:一是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照被徵收住房市場評估價20%的標準給予貨幣獎勵。二是被徵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徵收住房市場評估價20%的標準給予簽約獎勵,因被徵收人的原因導致超過規定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不予獎勵。

2. 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1)置換標準:按1:1的比例置換安置住房。超面積(超過可置換面積20平方米以內的)差價按3500元/平方米的單價結算,差面積差價按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單價結算。

(2)獎勵標準:被徵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徵收住房面積20%的標準給予面積獎勵。因被徵收人的原因導致超過規定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不予獎勵。

(二)商業門店

1. 貨幣補償方式

(1)補償標準:按被徵收門店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2)獎勵標準:一是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照被徵收門店市場評估價2%的標準給予貨幣獎勵。二是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徵收門店市場評估價2%的標準給予簽約獎勵,因被徵收人的原因導致超過規定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不予獎勵。

2. 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1)置換標準:按1:1的比例置換安置門店。超(差)面積差價按被徵收門店市場評估單價結算。

(2)獎勵標準: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徵收門店面積2%的標準給予面積獎勵。因被徵收人的原因導致超過規定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不予獎勵。

(三)住改商房屋

1.貨幣補償方式

(1)補償標準:對住改商部分,按同地段類似國有土地上商業門店的市場評估單價50%的標準補償(即住改商部分補償款=住改商部分建築面積×同地段類似國有土地上商業門店市場評估單價×50%);對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標準補償。

(2)獎勵標準:一是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築面積×同地段類似國有土地上商業門店的市場評估單價×10%的標準給予貨幣獎勵。二是被徵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築面積×同地段類似國有土地上商業門店的市場評估單價×20%的標準給予簽約獎勵,因被徵收人的原因導致超過規定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不予獎勵。

2.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1)置換標準:對住改商部分,按l:0.5的比例置換安置門店,住改商部分超(差)面積差價比照同地段類似國有土地上商業門店市場評估單價結算;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標準置換。

(2)獎勵標準:被徵收入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築面積20%的標準給予面積獎勵。因被徵收人的原因導致超過規定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不予獎勵。

(四)廠房

本方案規定的廠房,是指在工業用地上建設的直接用於生產或為生產配套的各種房屋,包括主要車間、輔助用房及附屬設施用房。

對廠房作貨幣補償,其土地使用權按評估價補償,地上建築物按重置成新評估價補償。

被徵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照廠房補償款總額(土地使用權補償款+地上建築物補償款)×20%的標準給予獎勵,因被徵收人的原因導致超過規定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由相關職能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不予獎勵。

四、安置房情況

(一)安置房位置:位於惠師苑遷建小區(原農校八畝大丘)。

(二)安置房面積選擇

1.住房:設計面積約100—160平方米/套,被徵收人根據可置換住房面積選擇對應的安置住房。

2.商業門店及住改商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與可置換門店面積相當的安置門店。

(三)室內標準(住宅、商業門店):安置房為現房的,以現狀為準;安置房為期房的,須達到商品房交付標準。

(四)安置房權證辦理:安置房權證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辦理,被徵收人有協助義務。可置換面積以內的辦證稅費,由市房屋徵收部門承擔;可置換面積以外的辦證稅費,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五)物業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簽訂協議

在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期間,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六、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2020年11月6日前)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市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徵收人不受領補償款或安置房(含期房)的,不能免除被徵收人按時搬遷的義務。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本方案未盡事宜,由市房屋土地徵收管理辦公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擬訂補充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施行。

八、本方案由恩施市房屋土地徵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