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調解感悟

我的調解感悟

2018年6月20日,我到曲靖市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從事書記員工作。作為一名法學專業本科生,剛從學校走出來的我對法院的工作充滿了期待、充滿了好。

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我對書記員這個崗位有了新的理解。如果說審判工作是在建大廈,那麼書記員就是大廈建設過程中一枚枚不可或缺的螺絲釘。

書記員作為司法輔助人員,參與從立案、審判再到執行等各個環節,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基層人民法院作為我國司法審判機關的前沿陣地,每年處理的案件不僅數量龐大,而且越來越複雜,經濟發展與司法改革對基層法院案件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入額法官人員不足,法官助理配置不齊,書記員在輔助法官辦理案件中就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認為,作為一名基層人民法院的書記員,日常工作不是簡單機械的“複製、粘貼”,在做好業務性(常規)工作的同時,還要不斷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並能將所學運用到具體案件中。雖然我學的是法學專業,有一定的法律理論功底,但如何將書本理論轉化為維護司法公平的正義之劍,則需要不斷實踐,在日常工作中,參與調解工作,便是學法、用法的重要途徑。

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我們在辦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時,因雙方對借款金額無異議,且有調解意向,承辦法官決定給雙方做調解工作,我也協助承辦法官做工作,經過一番努力,雙方對還款金額及還款期限無異議,在我製作調解筆錄的過程中,原告提出要按年利率24%計算逾期利息,雙方借條中約定借款期內的利息按年利率10%計算。眼看我們的調解工作可能因為當事人再次提出逾期利息而付諸東流,我對當事人說:“年利率按24%計算逾期利息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官立即打斷了我的話。經過法官耐心的解釋,雙方當事人同意了按照借期內的利率計算逾期利息,案件得到了圓滿處理。

事後,法官對我說:“調解處理案件,首先應當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而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本案原告提出按年利率24%計算逾期利息是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如果你對法律的理解有誤,就可能造成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公正。”

我的調解感悟

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通過這個案件的處理,讓我明白從書本上學來的知識,要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不僅需要對法律理解、對案件瞭解,更需要對案件的處理有豐富的經驗。雖然書記員在庭審過程中主要負責記錄工作,但如果書記員能參與調解,也能更好的輔助法官做好審判工作,為人民法院這座正義之廈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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