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明確土地閒置1年按20%出讓金計費,2年將無償收回

為加強全市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日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佈《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下稱《辦法》),其中所涉及閒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

《辦法》強調,閒置土地臨時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臨時使用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應當在30日內清理場地、完善開工相關手續並動工開發建設。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閒置期間累計滿2年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

《辦法》明確,經認定土地閒置滿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下列標準計收土地閒置費:

用地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出讓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閒置費;

用地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閒置費;無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時土地使用權價格的20%計收土地閒置費。

這意味著如無不可抗力因素,開發商拿到地之後一年之內,必須開工,否則將交納罰款。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針對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閒置,且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辦法》提出的處置方法包括:

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自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

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

有償收回閒置土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對於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閒置土地,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的,《辦法》提出可以臨時用作停車場,或由用地單位負責建設、養護臨時綠地、廣場等。

南方+記者 黃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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