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解除條件已成就,是否一定能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條件已成就,是否一定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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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紀要》對合同“約定解除條件”作出如下規定: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約定解除條件已成就,是否一定能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份,孫先生從某4S店購買比亞迪唐新能源汽車一輛。付款提車之後,4S店遲遲未履行新能源車牌上牌義務。2019年11月,孫先生和4S店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4S店承諾於同年12月份完成上牌,如無法完成,可“全額退車退款”。 至期,4S店未完成上牌義務。孫先生認為,4S店未完成協議約定義務,遂向一審法院起訴並提出訴請:解除合同;孫先生退車4S店退款;4S店支付孫先生補償金及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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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4S店在庭審中確認:涉案車輛目前已可以辦理車輛的上牌手續。


約定解除條件已成就,是否一定能解除合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從約定的角度而言,孫先生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張,與2019年11月《協議書》約定內容是相符的。但是,結合本案實際:


首先,涉案車輛已經於2019年6月交付孫先生,期間4S店向孫先生提供車輛行駛的臨時號牌,該車輛可以上路行駛。當然,使用臨時號牌的車輛,在本市區域的通行線路通行時間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可能會對孫先生使用車輛帶來一定的不便,但這並不影響孫先生合同目的的實現。

其次,若解除合同,則涉案車輛將會成為一輛二手車,4S店再行銷售該車輛時,車價會存在較大幅度的貶損。在孫先生可以要求4S店承擔其他的逾期上牌違約責任,並足可以彌補孫先生因此所受損失的情形下,孫先生堅持要求解除合同並據此提出其他有關主張,顯有不當,法院也對孫先生進行了相應的釋明。後孫先生未在指定期間變更相應訴訟請求,其應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但這並不影響孫先生後續在協商未果的情形下,以繼續履行合同為前提向4S店主張追究相應違約責任的訴訟權利。

綜上

,4S店遲延上牌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並未影響孫先生合同目的的實現,故合同不宜解除。最終,法院對孫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並據此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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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孫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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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認定約定解除條件是否成就時,一般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確定:
一是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在考察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要考察違約方的過錯程度是輕微過失、嚴重過失還是故意。如果僅是輕微過失,一般不宜認定解除合同成就。


二是考察違約行為形態。如果約定的違約行為針對的是附隨義務,則在認定解除條件是否成就時就更要謹慎,不能輕易認定解除條件成就。


三是考察違約行為的後果。
如果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如1000萬價款已付950萬元,僅剩小部分尾款未付,此時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能輕易根據合同約定認定解除合同已經成就。


在此也要指出的是,4S店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履行合同確定的義務,給消費者提供良好購車體驗,維護自身商業信譽和形象。


約定解除條件已成就,是否一定能解除合同?

最後,我們也來學習下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文: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作者: 郝白婷

圖源自網絡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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