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幫員工騙領失業保險,反被其訛詐經濟補償金

企業幫員工騙領失業保險,反被其訛詐經濟補償金

老李自已開辦一家小型木器加工廠,經過多年苦心經營已稍具規模,現有員工三十多人,生意還算紅火,在業內也小有名氣。

老李手下有一採購員小張,這天找到老李遞上一封辭職信,信中稱母親病重想辭職回家照料母親。小張日常工作表現一般,也不是老李離不開的人,老李想走就走吧,照顧母親也是人之常情,於是告訴相關部門準備給小張辦離職手續。

沒想到小張又提出一個要求:就是讓老李為其開具用人單位主動辭退他的證明,即:“由企業先行提出,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職證明,老李問這是為什麼?小張說這樣寫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老李有些猶豫,總覺得這樣寫哪裡不合適,於是找來主管人事行政的張姐問問是否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張姐經查閱,告訴了老李如下規定:《社會保險法》45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員工失業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基本條件。而《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張姐解釋說:依照這兩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同意,這樣就意味著勞動者是被動失業”,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老李聽完這個規定和張姐的解釋後一想:反正人家已經辭職了,怎麼寫也是無所謂的事,再考慮到小張失業在家照顧母親,沒有經濟收入也實在困難,於是就答應了小張的這個要求。老李就吩咐張姐:為小張開具“用人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相應證明”。

於是小張的勞動合同就這樣解除了,他本人也結清了工資,告別了工作五年的單位。

企業幫員工騙領失業保險,反被其訛詐經濟補償金

沒想到事隔三個月之後,老李突然接到了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傳票和仲裁通知書,打開一看,原來是已經離職的小張把老李的木器廠給告了,仲裁申請書中要求老李支付其離職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在職五年工齡計算,主張五個月工資共計19500元。理由是廠方為其開具的證明中寫明是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老李的反應可想而知,立即將主管行政的張姐叫來問是怎麼回事,張姐一臉無辜的說她也不知道怎麼會這樣啊?當初是老李親自決定的要給小張出這樣的證明呀!生氣也沒用,到時候開庭還得去應訴,庭審當中,老李情緒激動,對仲裁庭說出自己被騙的經過,並痛罵小張恩將仇報,是個不折不扣的小人,但是結果會怎樣呢?仲裁員會聽老李的一面之詞嗎?中國的法庭最注重形式證據,小張提供了用人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還提供了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失業保險金申領通知》,《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核定表》,上面都清楚載明員工離職原因是用人單位先行提出,而後雙方協商一致。故仲裁庭據此認定是企業方主動辭退員工的,裁決老李的木器廠向小張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9500元。面對如此結果,老李欲哭無淚,自己本來出於好心,可憐小張的境況,才為他出證明,幫昔日老員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沒想到這裡面還有這麼大的一個坑。由於沒有法律顧問,管理層也缺乏勞動法常識,不知道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沒有辦法,老李現在只能到法院起訴爭取挽回敗局了。但是,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適用同一法律,同樣證據規則的法院會推翻仲裁裁決嗎?難度似乎比較大。這個案件給企業最直接的教訓就是企業不能給員工開假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對企業來說這麼做都得不償失。在實踐當中,太多的企業給員工開過這種證明,目的都是為了員工能拿到失業保險金,這種做法對企業來說風險非常大,司法機關很容易就依據這個假證明直接認定是企業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更為嚴重的是:

這是一種欺騙行為,危害了國家失業保險的發放制度,本質上是用虛假手段來幫助員工騙取失業保險,可以說這是一種企業夥同個人共同詐騙國家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企業涉嫌詐騙罪的共犯。

請參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老李的這種行為就涉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企業對員工有感情,有人情味兒,是應該提倡的,但是本案中老李的做法是不對的,他是在用國家的失業保險來給員工送人情,這樣做的結果大家都看到了不僅給自己帶來較大損失,又涉嫌違法犯罪,廣大企業管理者和HR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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