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企業汙染、政府買單”,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全國推行

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滲排電鍍廢水、尾礦庫水毀災害、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環境事件,這些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相關責任人不僅會受到環境部門的處罰,還需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此舉旨在破解長期存在的“企業汙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日前在通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時表示,這些案例涉及非法傾倒、超標排放、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等多種情形,覆蓋了大氣、地表水、土壤與地下水等環境要素,為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體制機制提供了較好的實踐借鑑。

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對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做出全面部署。這項改革授權省級政府、市地級政府為賠償權利人,要求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追究損害賠償責任,強化違法主體責任,提高違法成本。

這一改革方案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生態環境部介紹,截至2020年1月,各地共辦理賠償案件945件,已結案58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結案佔比超過三分之二。

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時,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普集鎮上皋村廢棄3號煤井發生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廢酸液和廢鹼液被先後傾倒入廢棄煤井內,混合後產生有毒氣體,造成4人當場死亡。該事件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汙染。

經調查與鑑定評估,該案件涉及6家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對濟南市章丘區3個街道造成生態環境汙染,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約2.4億元。

改變“企業汙染、政府買單”,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全國推行

原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與賠償義務人涉案6企業開展了4輪磋商。磋商過程中,原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與涉案的4家企業達成一致,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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