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氣起訴不可取 細心調解化矛盾

4月7日,在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法院法官的細心調解下,兩起案件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並向法院申請撤訴。

不同案件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事情要從一次房屋買賣說起。

陳某某通過中介購買楊某名下的一套拆遷安置房。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雙方口頭約定,該房屋的土地出讓金等約3萬元左右的費用由陳某某承擔。2019年9月雙方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但陳某某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被告知因該房屋性質特殊,如果辦理過戶需交納6萬餘元的房屋收益金。對這超出約定的3萬餘元該由誰承擔,陳某某和楊某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3月陳某某向法院起訴。楊某某得知自己被陳某某給“告上法庭”後,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陳某某和中介公司起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接收案件後,通過關聯案件,發現兩起案件基於同一案件事實,承辦法官立即與兩起案件當事人取得聯繫。通過溝通交談,承辦法官瞭解到雙方有積極解決問題的意願,便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通過釋法明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各自撤回了對對方的起訴。

沈澤晨 張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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