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被列為異常憑證的7566萬元進項稅額得以抵扣​

今天看到一則消息,“被列為異常憑證的7566萬元進項稅額得以抵扣”,到底是什麼情況呢?我們來看看~


被列為異常憑證的7566萬元進項稅額得以抵扣

遠大控股(000626.SZ)2020年4月15日發佈公告披露,全資子公司遠大物產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遠大生水資源有限公司(簡稱“遠大生水”)經提供合同、資金、倉儲物流等協查資料,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查,已於2020年 4 月 14 日收到寧波高新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前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67份(發票金額445,082,407.29元,涉及增值稅75,664,009.38元)已被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解除異常憑證。遠大生水所收到的上述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已經認證並按規定進行抵扣。

遠大控股曾於2019年12月12日發佈公告,“遠大生水”2017年7月至9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67份,發票金額445,082,407.29元(不含稅),涉及增值稅75,664,009.38元。因開票方上海政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列入異常憑證範圍,從而造成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認為遠大生水取得的、已認證抵扣的、由上海政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一律先在申報期內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遠大生水於2017年7月至9月期間與上海政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共簽定了7份鋁錠採購合同,共計採購鋁錠2,689.53噸,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含稅)42,508,111.04元;以及18份電解銅採購合同,共計採購電解銅9,428.66噸,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含稅)478,238,305.63元。”

公司還稱,經自查、交易具有真實性,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起核實申請,如在年報日前認定為虛開,則損失計入2019年當期損益。“經公司自查,遠大生水向上海政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採購的上述貨物分別銷售給98家下游客戶。……上述交易是遵循各方基於真實意願所簽訂的合同約定履行的,公司目前未發現交易中存在違法、不真實的情況。公司已向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提出核查申請,並提交了業務合同、銀行憑證、運輸倉儲證明等有關說明材料。……如果稅務部門在公司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出具之日前,認定遠大生水取得的上海政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發票而不得抵扣,則遠大生水將75,664,009.38元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當期損益,預計減少公司2019年度歸母淨利潤37,075,36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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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並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衝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四)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於期滿後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作相關處理。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逆轉!被列為異常憑證的7566萬元進項稅額得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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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大產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的進展公告

一、前期涉稅事項情況

遠大產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遠大物產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遠大生水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生水)於 2019 年12 月 10 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通〔2019〕060 號] ,通知主要內容如下:“事由:異常憑證處理通知。通知內容:你(單位)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明細見附件),已被開票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詳見公司 2019 年 12 月 12 日披露於《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關於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公告》。

二、涉稅事項進展

遠大生水提供了合同、資金、倉儲物流等協查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於2019年12月至 2020年3 月期間進行了核查。2020年 4 月 14 日,遠大生水收到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高稅通〔2020〕1469 號],通知主要內容如下:“事由: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解除通知。通知內容:你(單位)收到的異常憑證(發票明細見附件),已被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解除。”

三、對公司的影響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高稅通〔2020〕1469 號],遠大生水所收到的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已經認證並按規定進行抵扣,不會對公司損益造成影響。

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四、備查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高稅通〔2020〕1469 號]。

特此公告。

遠大產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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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稅海濤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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