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以租代徵”是否合法?都有哪些形式?

隨著土地價值的進一步攀升,讓不少”別有用心“的人開始蠢蠢欲動。在徵收過程中,有些地方為了規避法律規定的審批手續以及土地徵收稅費,通常以”以租代徵“的方式徵用老百姓土地。通過低價租用老百姓土地用來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那麼在實踐過程中,“以租代徵”的表現都有哪些呢?

土地徵收:“以租代徵”是否合法?都有哪些形式?

以租代徵的形式

1、徵收方與村委會直接簽訂的協議租賃土地。這種方式在現在的徵地過程中非常的普遍,用地單位或是個人直接找到村委會,且以土地是集體為幌子,讓群眾轉讓或是出租土地,之後以村委會的名義與徵用方簽訂協議。這種其目的就是用地單位為了規避相關的審批手續以及相關的土地稅費,為了降低徵收成本而常使用的徵用方式。

2、基屋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或是轉租農村集體土地。有些地方相關部門為了加快當地的經濟建設,以政府的名義租賃集體土地用於修建公園或是公路等。雖然是政府行為,但這種以租來徵用老百姓土地的行為,在用地程序上是違法的。其次還有的相關部門,在租用老百姓土地後,又轉租給開發商或是個人,這同樣也是違法的。如果大家在土地徵收中遇到這樣的情況可積極的舉報或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這種雖然很少見,但在實踐中也有發生,一些村民明知道用地單位或是個人租用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為了一時的利益將自家土地出租出去,這是屬於違法行為。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有些當地相關部門為了加快經濟的發展,為違法用地單位或是個人,擔當中介人、擔保人,騙取老百姓的信任。

5、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土地徵收:“以租代徵”是否合法?都有哪些形式?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對此從以上條例中可以得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國徵收土地必須是國有土地,如果是農業用地,則需要轉為國有土地。

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也就是說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當然無效的行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此前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以及《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等中明確規定禁止“以租代徵”行為。

對此我們可以一系列規定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採取“以租代徵”的方式侵佔百姓土地屬於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除此之外,徵用百姓的土地需要給予被徵收人足額的補償,只有在補償款到位後才可以徵收百姓的土地。

因此,徐律師提醒大家,一旦有人要租你的地時,必須先要問清楚,如果有不明白的要及時的諮詢拆遷律師。同時該拒絕的時候就要選擇拒絕,要是出現強行佔地的,一定要留下相關證據(照片、視頻、相關文件等),同時打電話報警以及向上級反應情況。

一般來說,違法租出去的地有時候會遇到一些麻煩,最嚴重的也有可能會失去地,但有時違反法律法規的一些租地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還是可以要回自己的地的,也可以要求政府安排土地復耕、重新安排承包地,或者是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土地徵收:“以租代徵”是否合法?都有哪些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因此,依此規定,政府部門“以租代徵”強佔土地,侵害了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行政案件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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