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百年匠心 法官支招老字號招牌如何歷久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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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頂馬聚源,腳踩內聯升

身穿瑞蚨祥,腰纏四大恆

這首老北京民謠說明了老字號在百姓心中的分量,更印證了這些老字號的輝煌歷史。

老字號承載工匠精神,擁有世代傳承的獨特產品、精湛技藝以及服務理念,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寶貴財富。

今天,位於北京中心的東城、西城兩家法院同時召開涉老字號知識產權糾紛新聞發佈會,引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老字號企業發展創新,將法律作為保護自身權益的強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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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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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字號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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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字號企業眾多、行業分佈廣泛

  既包括髮源於東城區的“瑞蚨祥”、“同仁堂”、“東來順”等老字號,亦包括轄區外乃至京外的“內聯升”、“榮寶齋”、“杜康”、“中華”、“冠生園”、“同慶號”等知名老字號。涉及的眾多老字號企業廣泛分佈於食品、服飾、鞋帽、醫藥、餐飲、文體等各行各業,具有鮮明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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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多樣,涵蓋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多種知識產權糾紛

  商標侵權類糾紛案件數量最多,佔總收案量的93%。上述案件中,既包含為攀附老字號商譽而惡意註冊與老字號近似的商標並進行商標性使用的商標侵權糾紛,也包含將與老字號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進行相關電子商務交易的商標侵權糾紛,還包括擅自使用老字號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和包裝裝潢、攀附老字號的歷史傳承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糾紛等。老字號經歷了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史變遷,其複雜的歷史發展背景亦會滋生出不同的承繼者、經營者抑或其他權利人之間的商標權權屬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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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企業主動維權與被控侵權行為並存,“對外治汙”與“對內清源”問題凸顯

  老字號企業作為權利人進行維權的案件佔92%,但不可忽視的是,老字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疏於對自身經營行為的規範管理從而造成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案件亦呈多發態勢,且被控侵權行為涵蓋了侵害商標權、侵害著作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老字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帶來阻礙。善於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於老字號企業來說固然重要,但遵循法律完善自身的經營之道,探尋固本清源的良方亦應成為老字號企業可持續發展中不可忽視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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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的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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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申請商標註冊或在核準註冊為商標後未進行持續性、規範性的使用並最終導致權利流失

  我國實行申請在先主義的註冊商標保護制度,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在先申請的商標經核准註冊後,權利人即有權制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商業經營中使用與權利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避免消費者對二者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部分老字號因歷史原因長期停止使用導致權利主體的消失,多年後依法通過轉讓或註冊申請獲得老字號商標權並通過持續的商標性使用使得老字號商業標識的功能愈加顯著的商標權利人,就會依法享有老字號商標權並有權排除包括老字號的承繼者或其他老字號權利人在內的人進行商標性使用。另外,對於已經註冊為商標的老字號,如果在指定期間內未進行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性使用,則會面臨商標被撤銷的風險。現實中,部分老字號企業在將老字號註冊為商標後沒有進行實際使用,僅有許可、轉讓行為或維權訴訟行為,或者僅有商標註冊信息的公佈以及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抑或實際使用的商標系改變了核准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甚至僅僅為應付使用義務而進行象徵性使用等,上述行為均存在極大風險易導致商標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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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歷史原因各自注冊有近似商標的老字號企業未規範使用各自商標進而帶來市場混淆

  部分老字號企業在複雜的歷史進程中,因各種原因最終產生了權利共存的局面。此種情形下,各老字號企業理應規範使用各自的註冊商標,劃清彼此商標標識之間的界限,減少市場及相關公眾混淆的可能性。但實踐中,部分老字號企業未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未對自身享有權利的商標進行規範性使用,而是採取了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的方式使用,這種行為突破了既定的市場格局,也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打破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極易使自身陷入侵權涉訴的困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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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企業在權利流轉過程中缺乏有效管理,不規範的權利流轉行為為後續產權歸屬以及經營利益分配帶來隱患

  實踐中,老字號企業的商標、字號以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等均可作為既有權利進行對外授權許可抑或轉讓。在授權許可或轉讓過程中,對上述權利未進行明確約定以及合理限制,會導致相應權屬與老字號企業分離或者老字號企業與受讓人同時享有權利的情況發生,這就為產權歸屬發生爭議以及後續經營利益的分配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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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忽視對於知識產權的尊重與保護,造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

  老字號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在商業活動中勢必要對相關標識進行商業性使用、對產品進行美化包裝並對商品進行廣告宣傳。在上述商業行為中,常會在店招門頭、展示櫥窗、商品包裝、宣傳手冊等處使用了與他人商標相同抑或近似的相關標識,擅自使用他人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作為商品外包裝以及在商品宣傳冊抑或官方網站上對商品進行誇大的不實宣傳等。上述行為均反映了老字號經營者疏於對他人知識產權的尊重和自身經營行為的規範管理,從而構成對他人知識產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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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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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法維護自身權利

  部分老字號企業缺乏對自身知識產權的戰略規劃和管理制度,固守著廣大消費者對其品牌既有的認可,對於寶貴的無形資產沒有積極進行發掘、整理、保護和宣傳,也帶來一些老字號被搶注為商標時的維權困境。對此,老字號企業應積極申請商標註冊,以有效預防和制止他人搶注及其他不當註冊、使用行為為擴大保護範圍,防止國外搶注,老字號企業亦可申請國際商標的註冊,以獲得在《馬德里協定》各成員國的普遍保護,降低被國外搶注的機率,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對於他人以欺騙抑或不正當手段搶注老字號企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的行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此外,老字號企業還應當充分運用專利保護制度,將自身擁有的容易被仿冒的獨家技藝申請專利,將老字號品牌與專利權有機結合;老字號企業還可以申請註冊備案與老字號企業對應或近似的域名,防止他人搶先註冊域名以造成權利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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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充分發揮既有知識產權效能

  已合法擁有相關商標權的老字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注重對自身商標的規範使用和維護,通過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不改變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規範性使用來合理使用商標,充分發揮老字號商標在識別商品來源方面的實際效能。此外,老字號企業在對外授權許可以及轉讓相關權利的時候,應明確授權範圍和權限邊界,並應就圍繞授權權利所衍生的其他權屬作出明確約定,避免因許可或轉讓造成近似商標分屬不同主體以及單項權利流轉與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相割裂的混亂局面,從而更好的實現自身經濟效益和發揚傳承歷史文化的社會效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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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尊重知識、尊重創作的意識,杜絕侵害他人權利

  老字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理解並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建立自身知識產權的規範管理體制和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風險防控體制,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對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老字號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之間的商標權權屬爭議問題,老字號企業應秉持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的態度,規範使用各自的註冊商標,劃清彼此的權利邊界,減少市場及相關公眾混淆的可能性。老字號承繼者、老字號權利所有者、享有老字號權利的實際使用者之間均應積極謀求建立品牌共建、利益共享機制,形成老字號品牌之間相互扶持、合作共贏的良性競爭局面,共同推動老字號的傳承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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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行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市場主體應認識到,通過“搭便車”、“傍名牌”等急功近利的行為攀附老字號企業的商譽,雖能取得短暫的眼球經濟效應,但因其行為存在明顯的不正當性必將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和司法的嚴懲。從長遠角度看,沒有自身過硬的品牌效應和信譽保證的企業,是無法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市場經營者亦可以通過授權許可、協商轉讓、特許加盟等合法途徑獲得老字號相關權益的使用權,並依法依規進行使用,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使老字號招牌歷久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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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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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不準確 越權起訴難獲賠

A集團公司是“老莫”文字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莫斯科麵包坊公司為該集團旗下分公司,另一分公司莫斯科餐廳製作的俄氏麵包、糕點自1954年以來一直作為招牌餐品,廣為人知,備受讚譽,一般被稱作“老莫”。一天,A集團公司發現B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麵包,麵包櫃檯展牌、產品價籤、包裝袋均廣泛印有“莫斯科麵包坊”、“北京老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品”等文字標識,A集團公司認為B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和其分公司的字號權,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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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莫斯科麵包坊”文字標識為原告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在分支機構具備獨立訴訟主體資格的情況下,相應權利應由分支機構主張,故A集團公司認為B公司的行為侵犯其字號權,缺乏依據,最終法院僅對其“老莫”商標權部分主張予以支持。一般來說,老字號企業經過歷史變遷,分合集散,最終會形成多個主體,而老字號的權屬必須考慮其主體之間的關聯和發展歷史,明晰法律上的權利主體才能實現最終的訴訟目的。

商標使用需規範 濫用“簡稱”亦侵權

張先生是“合義齋”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某天,張先生髮現一家名為“華天合義齋”的飯店在招牌、菜單、餐具、店堂告示中突出使用“合義齋”三個字。張先生認為該飯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合義齋”商標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飯店停止侵權,並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而被告飯店認為其使用的是註冊商標“華天合義齋”,該商標為案外人某公司的註冊商標,被告飯店是經案外人某公司的許可使用該商標,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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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商標法明確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都屬於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無論是超範圍還是不規範使用商標,均有可能進入其他商標的權利範圍,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例中,雖然“合義齋”和“華天合義齋”均在第43類餐館、飯店上獲准註冊,但兩枚商標分屬不同權利人,“華天合義齋”不能簡稱為“合義齋”,否則將進入他人商標權“領地”。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在其牌匾上使用“華天合義齋”,屬於對其商標權的行使,並未侵犯原告商標權;而其在菜單、餐具、店堂告示中使用“合義齋”,屬於不規範使用,此種使用行為進入了原告的“合義齋”商標權範圍,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

“知名”仍需多舉證 侵權損害易考量

某墨業公司是“一得閣”商標的註冊人,2016年3月30日,某墨業公司在林先生的經營場所公證購買了墨汁五件。該墨汁外包裝上標有“一得閣墨汁”等字樣。某墨業公司認為,林先生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一得閣”商標,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林先生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林先生辯稱,墨汁不是被告生產的,被告只是銷售者,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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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例中,原告在起訴時稱“一得閣”是“百年品牌”“知名品牌”,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品牌知名度,在庭審質證過程中經法院詢問,仍未提交相關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最終,法院認定,林先生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但因原告舉證不力,結合在案證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000元。本案中,實際上,原告某墨業公司可以將其獲獎證明、宣傳廣告支出等材料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對知名度事實予以進一步證明,便於法官在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時予以充分考量。司法實踐中,因不積極舉證導致侵權損害賠償額較低的情況時有出現,導致判罰不能充分發揮對侵權行為的震懾作用。

字號傳承均有功 在先使用不侵權

原告馬先生是中華老字號小吃品牌“恩元居”第三代傳人。1956年馬先生家人經營的“恩元居”飯館經公私合營,改造為“北京市恩元居餐廳”,系被告前身。2006年馬先生以“恩元居”為企業名稱展開個體經營並於2009年獲得“恩元居”相關商標的專用權。2013年8月被告餐廳重新開張。馬先生認為該餐廳在經營場所廣泛使用“恩元居”字樣裝修、裝飾並在網絡宣傳中使用“老字號恩元居”的行為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認識,侵犯了馬先生對註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遂訴至法院。餐廳辯稱,其前身系北京市宣武恩元居飯館,2005年其經營場所被拆遷暫停營業,但餐廳從未被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故請求駁回馬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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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先生擁有的“恩元居”圖文商標是建立在包括馬先生和被告餐廳在內的諸多“恩元居”從業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的基礎之上的。“恩元居”商標的影響力來源於包括馬先生、被告餐廳在內的“恩元居”歷代經營主體對“恩元居”商標的持續使用。被告餐廳使用標識的時間早於馬先生取得商標註冊的時間,雖後來被告餐廳由於經營場所被拆遷導致經營處於不穩定狀態,但餐廳營業執照並未被吊銷,且餐廳於2013年在新址繼續開展經營。被告餐廳的上述行為並不構成使用“恩元居”標識的中斷。馬先生無權禁止被告餐廳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恩元居”標識。

供稿:東城法院 高翡 劉虹蘊 皮詩佳

西城法院 戴睿狄 高天 王雅娜

編輯:楊晨暉 潘歆宇 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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