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和團隊意外險該如何配置?如何避坑?

最近,有很多企業主以及HR問我:企業因運行成本高,不願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又擔心員工出現工傷,便向保險公司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以期在員工發生工傷時,用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來折抵工傷賠償。但不清楚

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及團體意外險三者之間到底有什麼區別?僱主作為投保人應該如何選擇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也有企業主和HR問:公司已經買到社保了,五險裡面不是已經有工傷保險了嗎?還要買商業險幹嘛?再買商業險只是浪費錢!真是這樣嗎?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僱主責任採用無過失責任制,也就是只要僱員出事了,有沒有錯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說得不好聽點,如果哪天僱員和男/女朋友心情不好,一時想不開在公司的大樓發生點啥事了,這鍋還得由公司背。


覺得不合理?沒辦法,我國國情如此,即使你真的一毛錢錯都沒有,被家屬一鬧,輿論一逼,你也得承擔“人道主義責任“。這種冤枉錢花得豈不心疼?


今天,結合三種保險的區別、案例、以及實踐經驗,我將對三種保險進行詳細分析,希望能對企業主以及HR們有所幫助。

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和團隊意外險該如何配置?如何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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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保險的定義與區別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且工傷保險是由用工單位按照一定基數和比率向社保部門繳納的一種社會保險。


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和團隊意外險該如何配置?如何避坑?


僱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先賠付給企業,再由企業賠付給僱員。


由此可見,僱主責任險是一種代替責任險,當集投保人、被保險人於一身的僱主的僱員發生人身損害的保險事故時,由保險公司代替僱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而減輕或者免除企業的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和團隊意外險該如何配置?如何避坑?


團體意外險: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形式,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


《保險法》三十九條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投保人(企業)不可能成為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人。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向員工進行賠付。


因此,當員工個人受到人身損害時,依法可以從企業處獲得工傷賠償,依保險合同可以從保險公司處獲得商業保險金,兩筆款項取得的依據不同,員工可獲得“雙重賠償”,企業不能拿商業保險金折抵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和團隊意外險該如何配置?如何避坑?


很多僱主以為上述三個的功能是相同的,只要購買了上述三個保險中的一個,就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事實上真的如此嗎?為理解這個問題,先將上述三個保險的區別列明如下:

三種保險的區別

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和團隊意外險該如何配置?如何避坑?

從上述對比可以看出,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無論在性質、購買義務、被保險人列明、理賠事由和保障範圍上均不相同,其唯一的相同點為上述三種保險的投保人均為僱主。


也正因為這三種保險的的投保人相同,所以僱主常常有錯選的情況發生,尤其是很多僱主將團體意外險作為僱主責任險購買,從而造成了很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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