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稅務稽查了怎麼辦?稽查實施環節納稅人應清楚的事詳解

被稅務稽查了怎麼辦?稽查實施環節納稅人應清楚的事詳解

稅務稽查流程圖

被稅務稽查了怎麼辦?稽查實施環節納稅人應清楚的事詳解

檢查環節八種常見文書

(1)稅務檢查通知書(一)

(2)稅務檢查通知書(二)

(3)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4)詢問筆錄

(5)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

(6)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

(7)調取賬簿資料清單

(8)稅務稽查工作底稿

(9)稅務稽查報告

被稅務稽查了怎麼辦?稽查實施環節納稅人應清楚的事詳解

稽查實施環節納稅人應清楚的事——檢查人員如何開展工作

•(1)檢查科科長或選中項目組長接受工作後,將案件分配給科裡兩個人,這兩個人其中一人是主查,一人是協查。主查起著決定作用。

•(2)做檢查前的預案工作

•第一被查對象基本信息。結合案源部門提供的《稅務稽查項目書》及相關資料,瞭解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被查對象成立時間,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被查對象申報納稅信息,發票領用信息,稅收優惠及特定事項辦理信息,以前年度稅收違法違 章信息,以及財務核算方法、會計核算軟件等。

•第二被查對象所屬行業特點。參考以下方面:上下游業務鏈條,業務流轉環節, 收入實現形式,主要成本費用項目,一定時期本地區該行業毛利率率水平和 利潤水平等, 並瞭解可能獲取相關涉稅信息的第三方信息來源。

•第三被查對象生產經營情況。參考以下方面:被查對象生產經營規模,收入的主要形式、來源,銷售(服務)對象,主要進貨渠道,各類資產情況等

•第四相關財務、稅收政策。針對被查對象所屬行業,有目的地學習、熟悉有關財務制度及稅收政策等

•(3)對企業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和《納費檢查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57號)文件

•第二十二條 檢查前,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共同實施,並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在這一環節,檢查人員因為跟企業熟悉,進入企業檢查時有時不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和《納費檢查通知書》,先檢查,等檢查完看檢查情況再決定。企業可以關注,是否按稽查流程進行: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和《納費檢查通知書》時,是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檢查證”或是否有檢查證號;兩個人檢查只有一個人有檢查證或者實際就是一個人檢查,出具文書時隨便找一個人名字寫上(或多人檢查就寫二個人、換人)。

另外,實行一級稽查體制後,各區國、地稅檢查科,不再具有立案檢查的職能。

•(4)下達《調取賬簿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或實地檢查

•調取被查對象以前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 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檢查實施崗填寫《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經檢查部門領導崗和稅務局稽查局局長審核,報稽查局 所屬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批:有特殊情況的,報稽查局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 上稅務局局長審批,可以調取被查對象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須知特殊情況是指: ①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 ②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③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可能毀滅、藏匿、轉移賬簿等證據資料的;④稅務機關認為其他需要調回檢查的情況。

•《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經批准後,檢查人員製作《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向被查對象送達《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被查對象賬簿資料時,須由 2名以上檢查人員實施,填制《調取賬簿資料清單》。

納稅人須知調取以前會計年度賬簿資料的,應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調取當年賬簿資 資料的,應當在30日內完整退還。退還賬簿資料時,檢查人員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退還清單》

•實地檢查,是指檢查人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 到被查對象或者有關第三方的生產、 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實地實施檢查的業務處理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4條

•實地檢查的類型包括:

•①在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 關資料,檢查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②到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 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檢查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③在被查對象 以及其他涉稅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詢問與納稅或者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④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納稅人須知檢查人員實地調查取證時,可以製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對實地檢查情況予以記錄或者說明。

•製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檢查人員簽名和當事人簽章。

•當事人拒絕在現場筆錄、勘驗筆錄上籤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員在場,可以由其簽章證明。

(5)詢問

•詢問筆錄與自述材料(證據不充分,通過詢問進一步證實)

在掌握一定證據基礎上的詢問往往是案件突破的重要方法,在詢問中要注意對重點人的突破,稅務稽查局不會盲目詢問。

★ 突破重點人詢問法。 ★突破重點企業詢問法。

案例:某企業進行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稽查人員對企業老闆進行詢問。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①納稅人應知事項:

詢問應當 由 2名以上檢查人員實施,出示稅務檢查證,稅務檢查證的出示應當在筆錄中確認。

詢問可以在被詢問人辦公場所、稅務機關辦公場所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進進行。除在被查對象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詢問外,檢查人員應當製作並向被詢問人送達《詢問通知書》

②哪些人會被詢問?

財務經理;工程人員;銷售人員;法定代表人;出納員;老闆(自我舉報型:食品廠+餐飲)

被稅務稽查了怎麼辦?稽查實施環節納稅人應清楚的事詳解

詢問後其他步驟

(1)提取證據原件

提取證據原件,是指需要以證據原件作為定案依據,如偽造、變造的發票,用來偽造、 變造證件和發票的機器設備等,或者不提取原件可能導致滅失或者被轉移,隱匿的其他證據材料,檢查人員提取證據原件並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的業務處理過程。

(2)調驗空白髮票

調驗空白髮票,是指根據案件需要,檢查人員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空白髮票調出查 驗,經查無問題 的及時退還的業務處理過程。

(3)委託協查

•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發函委託相關稽查局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派人參與受託地稽查局的調查取證。

納稅人須知案件的檢查時限要求: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檢查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准。

納稅人須知稽查人員收集的什麼證據無效

•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得以利誘、 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

(4)製作稅務稽查報告

處理類文書(五種)

(1)《稅務處理決定書》

(2)《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4)《稅務稽查結論》

(5)《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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