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違約金15.6萬元,只因違反服務期約定“跳槽”

案件簡介

張某某原系淮陰某學院的老師,雙方曾簽訂《教職工進修學歷協議書(博士研究生)》,約定張某某報考東北林業大學博士研究生,期間按照學校規定在定額資助範圍內為張某某報銷培養費、住宿費、交通費等,保證張某某享受本校教職工在職進修的工資、津貼、獎金、福利等待遇。張某某進修回校後,在學校工作服務不少於八年,服務期從張某某取得博士學位回學校工作之日起算。若張某某在進修期間和服務期內調離或辭職的,應承擔違約金。2011年7月,張某某畢業回校工作,2013年8月,張某某因個人原因向原告遞交書面辭職申請,並於同年9月10日離職。後雙方為違約責任問題產生爭議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雙方已經解除勞動關係,則校方應當協助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做好社會保險銜接工作。但是張某某確實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包括培訓費,以及由於違約給校方帶來的損失。

綜上,法院判決:一、張某某與淮陰某學院的人事關係與2013年9月10日終止,校方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協助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二、張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淮陰某學院違約損失共計155988.93元。

賠償違約金15.6萬元,只因違反服務期約定“跳槽”

律師解讀

在這起案例中,張某某和校方都有過錯。校方的過錯在於對服務期以及違約金的誤解。張某某則是違反了協議的約定,給學校帶來了損失。公立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所以不論公立還是私立學校,就員工的辭職、辭退等問題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校方可以通過違約金的方式要求違約教師承擔責任。違約金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以及因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在上述案例中,張某某除了要歸還培訓費外,還要歸還在其脫產學習期間校方支付的工資、單位代繳公積金、醫保、失業保險金、博士資助費用等共計12萬餘元。由於張某某並未付出對等的勞動,所以這一部分也將作為學校的損失,由張某某賠償。

然而,校方除了金錢上的損失之外,還有時間上的損失。培養一個博士研究生短則3、5年,長則6、7年,這期間的時間損失對學校來說也是巨大的。教師在與學校的扯皮期間也是疲於應對,身心俱疲,這樣的訴訟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負累。

賠償違約金15.6萬元,只因違反服務期約定“跳槽”

律師建議

1、教師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校方不應當限制其工作的流動,而是應該採用合法手段要求違約教師承擔違約金。

2、對於外出進修的教師,校方應當盡保護、照顧職責。

3、教師在學成歸來後,也應當感念校方培養自己的不易,不隨意跳槽,善盡忠實勤勉義務。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文轉載自

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

作者

胡一律師,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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