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難覓,獵頭公司“搭線”成功對方卻不給服務費?

獵頭公司為一家房地產公司推薦人才,被推薦人員入職後,房地產公司卻遲遲不支付服務費。近日,平陽法院鰲江法庭就審理了這起居間合同糾紛案件。

金融機構通過獵頭尋覓人才(以下簡稱諮詢公司),乃是常事。2018年,平陽縣一家房地產公司找到崑山某諮詢公司,讓其幫忙推薦高層管理人才和關鍵技術崗位人才,雙方約定諮詢公司成功推薦候選人並通過試用期後,房地產公司即支付服務費,服務費為被推薦人職位年薪的20%。

之後,諮詢公司向推薦了三名候選人並遞交了推薦報告。房地產公司經篩選,最終選定陳某作為項目公司負責人,並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截止日期為2019年1月11日。試用期後,諮詢公司向房地產公司郵寄了發票,要求支付服務費9萬元,但對方卻拒絕支付。後雙方協商未果,諮詢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房地產公司認為,公司內部對陳某考核時評判其為不合格,之後陳某於2019年4月離職,因此公司不應全額支付服務費。

而原告諮詢公司認為,房地產公司在試用期並未提出異議,對陳某的考核也是在試用期之後,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試用期過後,房地產公司就應支付全部服務費。

後法官組織雙方調解,最終房地產公司全額支付服務費9萬元,並撤回起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