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屋漏水到底誰的責任

每年一到汛期,不少小區就會發生房屋漏水,而對於漏水究竟是誰的責任,開發商、物業和業主之間常常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扯皮現象。

房屋漏水,究竟是誰的責任?看過下面的案例分析你就明白了!

過了保修期仍漏水

質量問題開發商擔責

劉先生與某開發商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某房屋,收房時發現房屋次臥存在漏水問題,之後房屋漏水問題也一直存在。劉先生多次找開發商報修,開發商也曾進行維修,但漏水問題始終存在。劉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開發商對其房屋內的次臥牆體漏水、窗戶滲漏進行修復;開發商賠償其因房屋漏水問題造成的損失30萬元。

庭審中,開發商稱,涉案房屋一直在出租,說明劉先生主張的漏水問題並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收房驗收表中只記載了次臥有水印,沒有確認漏水原因。涉案房屋收房已經超過5年,即使現在出現漏水問題,也已超過保修期,請求法院駁回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分析:

鑑定中心經過委託去現場勘驗後發現,劉先生家中的漏水是由房屋質量不達標造成的,儘管已經過了5年保修期,開發商仍要擔責。根據鑑定意見,法院認定開發商就涉案房屋出現漏水問題存在過錯,應按照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對涉案房屋漏水部位進行修復。

案例:房屋漏水到底谁的责任

裝修導致管道裂縫

樓下漏水樓上擔責

2014年,白先生髮現家中廚房煙道及周邊頂板出現漏水現象,且漏水情況多出現在樓上洗衣服時。經與樓上業主溝通後,白先生了解到,樓上的住戶曾於2012年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在衛生間與廚房夾道處安裝了洗臉池,在廚房靠近夾道處安裝了洗衣機,穿透煙道處安裝了洗衣機上下水管道。

為弄清滲漏原因,雙方共同請物業人員排查,物業人員排查後認為樓上地面防水有問題。隨後,樓上業主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然而,一段時間後,白先生的家中又出現了漏水。白先生要求樓上繼續修復並賠償其家中裝修損失,但樓上業主稱已前後修了三次,樓下漏水與自家並無關係。雙方由此鬧上了法庭。

分析:

鑑定中心經過委託去現場勘驗後發現,儘管樓上業主將洗手池和洗衣機的原排水管截斷不再使用並重新做了防水,但新排水管排出的水還是會從原排水管迴流至夾道處,並進而滲漏到樓下。此係樓上業主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時破壞了原防水層又未做好二次防水,因而引發的滲漏,與房屋本身質量無關。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法院最終判定,白先生家中的漏水應由樓上業主擔責。

未清理雨水口雜物

漏水物業需擔責

高女士居住的小區某號樓系錯層結構,該樓共17層,高女士居住在15層,16、17層的雨水經她家房頂下瀉。2016年8月14日,天氣下雨,屋面雨水口被雜物堵塞,雨水經樓頂設備層灌入高女士家房屋內,導致屋內的裝修被破壞,傢俱被浸泡變形,電器損壞。高女士當時給物業公司打電話,無人到場解決問題。為此,高女士只能自己先行處理,然後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

物業公司辯稱,高女士居住的樓房頂部已使用數年,屋頂出現老化現象,屋頂漏水的修復費用應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該小區情況較複雜,許多業主沒有繳納維修基金,甚至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不能啟動維修基金對樓房進行修復,故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高女士房屋被浸泡一週後才告知物業,且當時高女士房屋已清理完畢,無法得知漏水的情況和原因。高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其房屋被浸泡是由於物業疏於管理所致,故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分析:

鑑定中心經委託去現場勘驗後發現,房屋雨水管為鐵皮製作雨水管,直徑為100毫米,基本滿足使用要求,可排除物業公司所述雨水管不符合規範標準要求的問題。高女士家房屋的這次漏水,更多是由於物業公司未能及時清理屋面雨水口且出現問題後未能及時解決而造成。法院最終判定,高女士房屋屋頂漏水系物業公司疏於管理所致,對高女士房屋因此次漏水造成的經濟損失,物業公司應予以賠償。

專家分析

房屋漏水可從五方面找原因

從滲漏原因分析,通常有幾種情況:

1、開發商建房時由於設計失誤、選材不當、施工不規範等導致房屋本身存在質量問題而引發的滲漏;

2、業主自身使用不當或隨意改造等,造成自家或鄰居家漏水;

3、裝修公司進行裝修時破壞了原防水層又未做好二次防水,因而引發的滲漏;

4、物業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不善造成的漏水;

5、房屋年代久遠,防水材料老化失效。

不同的情況,漏水責任由誰承擔?通常情況下,對於因開發商建造的房屋質量不達標而造成的漏水,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質保期為5年,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開發商不履行維修義務,業主可以找第三人進行維修,由此產生的維修費用和給業主造成的損失應由開發商承擔。另外,若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滲漏問題一直沒修好而過了5年保修期,開發商仍要擔責。

對於施工時破壞了原防水層而造成的滲漏,《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對於因物業疏於管理所造成的滲漏,比如積雪未及時清除導致積水滲透至頂樓住戶家;對屋頂的水箱管理不善導致頂樓住戶家漏水;物業允許廣告公司在屋頂私設廣告牌而破壞了防水層,造成頂層住戶家漏水;或出現問題後物業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等,物業公司也要承擔失察或維修不及時的責任。

至於業主自身使用不當或隨意改造房屋結構等造成的滲漏,漏水責任由自己承擔。

案例:房屋漏水到底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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