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已出租”房屋,麻煩可不小,如何破解?

現在購房市場上的朋友們都聽說過一句話,叫做“買賣不破租賃”,這就是說買房的過程中,如果房屋還在租賃期間,那麼得不到租戶的同意是不能出售的。

所以在看房過程中,還是以實地看房,瞭解房屋現在的狀況,看看是不是在租賃的過程中,如果是在出租,要了解租期什麼時候到期,這樣才能安心的進行交易和已被之後自己的入住。

如果遇到“已出租”的房子,恰好又打算買,就要多加小心了,如果不當心非常容易出現問題。

買到“已出租”房屋,麻煩可不小,如何破解?

最近樓市降價不少,有個朋友在燕郊買了一套房子,是二手房,在看房的過程中發現裡面有一家人在居住,業主並沒有直接告訴朋友這是租戶,而是說這是老家來的親戚暫時借住在這裡,並且口頭上說是可以在成交之後立即搬出去交房,不會影響買家的入住。

但是,當朋友付了錢之後,辦妥了所有的過戶手續,準備搬進新房的時候卻發現之前住在裡面的根本不是房主的親戚,而是房主自己出租的租客,而且更重要的是租期還有1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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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業主也從未告知租客房子要出售,現在也沒有和業主商量好怎麼退租,朋友回家翻看合同,發現購房合同裡並沒有這樣的情況,那麼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來看,並不能對租客有所處理,只能等待原來房主與租客協商,朋友遇到這樣的情況,後悔不已。

那麼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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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是買房的買家,不能因為已經買了這個房子就不承認原來的租賃關係,也不能要求原來的租客返還租賃的房子。

所以,根據這個原則,燕郊購房的這個朋友是沒有辦法能立刻搬進新購的房子裡的。

而且,在相同的條件下,租客具有優先購買租住房屋的權利。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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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這個房子裡的租客如果願意,那麼可以以同樣的條件優先購買這個房子,業主也必須買個這個租客,除非別人願意出價高於這個租客。

更為重要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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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雖然買房看似是房子主人與買家的交易,但是一旦房子有租期在身,那麼就並不是與租戶毫無關係了,甚至租客還能請求法院支持買賣合同無效,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買到“已出租”房屋,麻煩可不小,買房看房要仔細,不能上當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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