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這十種情況要留意?

1.營業收入填營業外收入

一些企業,增值稅申報有銷售額,但企業所得稅卻無相關收入。經核實,企業將取得的營業收入填入營業外收入。這樣填報,不但會被認為少計收入,而且由於營業收入減少,致使企業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扣除基數減少。因此,企業應當正確填報收入類型。

2.投資損失填入A105030明細表

不少企業填報《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相關行次的“處置收益”為負數。經核實,其為投資損失,但填報說明規定,“處置投資項目按稅收規定確認為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有些企業將投資損失既填報A105030明細表,又填報A105090明細表。若該投資損失不涉及納稅調整,僅是填表錯誤,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但若涉及納稅調整,由於在A105090明細表再次填報,將導致重複調整。

3.捐贈支出只填非公益性捐贈

4.免稅收入填入不徵稅收入

非營利組織、文化轉制企業等將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8行“不徵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而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由於企業在“不徵稅收入”中填入數據,又沒有相應的納稅調增,導致被認為該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沒有納稅調增。

5.不徵稅收入調增填其他

一些企業《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8行“不徵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有數據,但第24行“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第3列“調增金額”長期無數據,導致被認為該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沒有納稅調增。經核實,企業已作納稅調增,但將其填入第30行“其他”第3列“調增金額”。

6.跨期項目調減填其他

一些企業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的“其他”行“調減金額”列填入大額數據。經核實,為企業跨期項目調減或以前年度調增以後年度調減,前者如企業利息收入在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納稅時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利息日期確認收入,應當調減利息收入;後者如政府補助在會計上計入遞延收益,以前年度已調增,以後年度要調減。其實,這些項目企業應填寫《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相關行次,而且不是填入“其他”。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有的企業在以前年度調增時,正確地填寫了A105020明細表,而到次年調減時卻填入了“其他”。

7.投資收益填寫主營業務收入

許多投資公司將投資收益填入《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第2行“主營業務收入”,認為投資就是其主營業務,投資收益自然就是“主營業務收入”。但是,《企業會計準則》並未對投資公司有特殊規定,其取得的投資收益與其他企業一樣應填入主表第9行“投資收益”。投資公司將投資收益填入主營業務收入,會擴大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

8.資產減值準備填入資產損失

某企業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第10行“貨幣資產損失”第1列“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填寫820萬元,並在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中全額調增。經核實,該820萬元並非資產損失,而是資產減值準備,由於不能稅前扣除而全額調增。企業應將820萬元,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3行“資產減值準備金”相關列次。

9.資產損失填入資產減值準備

一些非金融企業在主表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填報金額,但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3行“資產減值準備金”無相應調增,導致被認為企業稅前扣除了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經核實,企業並未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實為資產損失,已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填報。究其原因,企業誤以為“資產減值損失”就是資產損失,正確為“資產減值損失”填報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

10.減免項目所得填入項目收入

一些企業《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4列“項目收入”與“項目所得額”(第9列或第10列)金額一致,導致被認為企業將項目收入全額減免。經核實,其實是企業為圖省事,將“項目所得額”金額填入“項目收入”。對於所得減免項目來說,項目所得額=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納稅調整額,若“項目收入”與“項目所得額”相等,相當於企業將所得減免變為收入減免,多減免了所得額。因此,企業不能圖省事,應將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等分別填寫。

總之,風險監控需要計算機識別,一旦不符合相關條件,就會被系統識別出來。出現上述情況,人工無法判斷是否真正存在風險,只能向企業核實,增加稅企雙方負擔。因此,企業在2017年度彙算清繳填報新申報表時,一定要認真填寫,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馬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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