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通知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街道辦事處,區屬有關國有公司,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2014〕61號)等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全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秩序,加快我區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結合我區實際, 現就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流轉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二、流轉主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農戶;農戶也可以書面委託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受讓方將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必須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三、流轉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以採取轉包、出租、入股、轉讓、互換、代耕、合作經營等方式。

(一)轉包。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其他農戶經營。轉包主要是發生在農戶之間的流轉。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

(二)出租。承包方將所承包的土地出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三)入股。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自願聯合或者入股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實行股份合作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

(四)轉讓。承包方申請經發包方同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其他農戶經營,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但納入國家規劃建設範圍內承包地,原則上不準轉讓。

(五)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納入國家規劃建設範圍內的承包地,原則上不準互換承包經營權。

四、流轉程序

(一)自主流轉程序

1. 流轉雙方商定流轉方式、流轉時間、流轉價格以及收益支付方式等。

2. 流轉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書面合同。(使用統一制定的標準合同範本)。

3. 流轉合同簽訂時,發包方應當依法對合同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按自願原則報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鑑證,鑑證機構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規定的,可以要求改正。

農戶間土地流轉時間在一年之內的,不需重新辦理流轉手續。

(二)委託流轉程序

1. 農戶向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經營權共有人簽字的委託流轉申請書。

2. 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將流轉土地相關情況,報鎮土地流轉中心,由鎮土地流轉中心報區土地流轉市場對外發布信息。

3. 流轉合同簽訂後,應向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申請合同鑑證備案。

五、流轉風險防範管理

(一) 農業產業項目准入 風險防範 管理

1. 准入原則

堅持“產業集群、用地集約、資源節約、生態環保、節能高效”原則,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

2. 准入條件

(1) 註冊登記。擬投資項目的企業原則上在渝北區工商註冊。

(2)產業佈局。擬投資項目須符合我區現代農業發展規劃,其中農業科技園區拓展區只入駐臨空都市現代農業和生態旅遊業項目。

(3)環保要求。養殖業項目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要有資質機構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畜禽養殖項目應當同時配套相應的種植項目。

(4)產業規模。蔬菜種植流轉面積不小於100畝,水果種植流轉面積不小於200畝,養殖業流轉面積不小於50畝,入駐農業科技園區拓展區項目流轉面積不小於1000畝。

(5)投資強度。種植類項目投資不低於2萬元/畝、養殖類項目投資不低於4萬元/畝。其中:農業科技園區拓展區及兩江新區生態涵養區域種植類項目投資不低於3萬元/畝,養殖類項目投資不低於5萬元/畝。

(6)投資效益。盛產後畝均產值1萬元以上。

(7)建設週期。流轉土地300畝以內的一年內全面建成,流轉土地500畝以內的兩年內全面建成,流轉土地500畝以上的在三年內全面建成。

3. 優先准入條件

(1)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農業項目(入駐農業科技園區拓展區3億元以上)。

(2)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和核心關鍵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高科技成果轉化及高科技創業孵化項目。

(3)對提升區域競爭力、影響力、吸引力和開放度明顯的項目。

4. 不予准入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業投資項目不予准入:

(1)屬於本區產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範圍的。禁止新建珍稀植物根雕製造項目;禁止在本區範圍內規模化養殖生豬、奶牛、山羊等大牲畜;禁止新建湖泊、水庫投餌網箱養殖、不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開荒性農業開發項目、在林地上從事工業和房地產開發的項目以及開展超過生態承載力的旅遊項目;禁止外商投資我國稀有和特有的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優良品種(基因)研發、養殖以及繁殖等相關生產;禁止外商投資轉基因生物研發和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等生產。

(2)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3)投資主體或主要投資者存在閒置土地或嚴重低效利用土地及近兩年內有違法用地情況的。

(4)投資主體或主要投資者假出資及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等行為被查處或警示的。

5. 准入審核

(1)資質審查

審查包括法人資格、註冊地址、信譽度、資金實力、技術水平、經營管理能力等。

(2)項目審核

投資者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初步規劃, 報告包括 企業基本情況、項目技術分析、投資強度及財務分析、建設期限、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分析、項目投資風險以及產業業態分析等內容。其中:流轉土地300畝(含300畝)以內項目,鎮審核後指導流轉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並報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鑑證備案。流轉土地300畝至500畝以內項目,項目實施所在鎮初審,報區農委審定,鎮村指導流轉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報區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鑑證備案。流轉土地規模500畝至1000畝以內,項目實施所在鎮初審,區農委審核,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由鎮村指導流轉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報區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鑑證備案。流轉土地規模1000畝以上,項目實施所在鎮初審,區農委審核,區政府常務會審定,由鎮村指導流轉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報區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鑑證備案。

(二) 土地流轉保證金管理

1. 履約保證金。合同簽訂10日內土地流轉受讓方須向所在鎮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所流轉土地的第一年租金),履約保證金實行專戶(鎮經發辦農村集體資產賬戶)存儲管理,履約保證金在合同履行完畢後無息退還。

2. 復耕保證金。修建臨時性生產設施的,按相關規定向區國土部門交納復耕保證金。

(三)農業產業化項目進入管理

凡進入區內的農業產業化項目必須達到投資強度、投資效益、建設週期的要求,否則不給予任何農業項目扶持。

(四)流轉土地到期管理

為了減少流轉到期後分地矛盾,在土地流轉前經實際流轉的全體農戶討論同意將土地量化確股。合同到期後,若土地界限未打破,仍按原有地塊歸還農戶。若土地界限被打破,以流轉到期後的實際面積,按流轉戶所佔股份份額分地。

六、流轉扶持

加大財政扶持和金融信貸支持力度。區財政按照相關文件要求,每年安排一定額度資金,重點扶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培育重點產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符合信貸政策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提供信貸支持。融資擔保機構要把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納入“三權”抵押融資擔保範圍。

七、流轉糾紛調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可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和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流轉監督

(一)組織機構。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由區農委牽頭,區林業局、區水利局、區國土分局、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 組成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區農委負責。 同時,各鎮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負責轄區內土地流轉相關工作。

(二) 監督管理。區農委對土地流轉合同和流轉土地用途進行監管;區國土分局對流轉土地生產設施用地及復耕保證金進行監管;區城鄉建委對附屬設施建設風貌及質量安全進行監管;各鎮人民政府對履約保證金進行監管。

九、 加強組織領導

規範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廣大農民群眾和各經營業主的切身利益以及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級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各鎮街要按照要求,認真調查研究,加大宣傳力度,消除基層幹部和群眾顧慮,正確引導群眾和經營業主規範農村土地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各鎮街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抓好典型。各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要切實加強服務,妥善解決流轉中的實際問題,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順利開展。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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