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掃黑除惡 規範彙編 收藏備忘(1通知+1解釋+2紀要+1解讀)

重要文件1: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通知》指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通知》強調,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充分認識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部署上來,科學謀劃、精心組織、周密實施,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這場攻堅仗。

《通知》明確了這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通知》指出,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針對當前涉黑涉惡問題新動向,切實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把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和反腐敗、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把掃黑除惡和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既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形成壓倒性態勢,又有效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形成長效機制,不斷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通知》指出,要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通知》強調,要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把打擊鋒芒始終對準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要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除惡務盡,始終保持對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政法各機關要進一步明確政策法律界限,統一執法思想,加強協調配合,既堅持嚴厲打擊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又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的統一,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要依法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綜合運用追繳、沒收、判處財產刑以及行政罰款等多種手段,剷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要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

《通知》要求,在各級黨委領導下,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勢,推動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綜合運用各種手段預防和解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

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主動承擔好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職責任務,依法行政、依法履職,強化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監管,防止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最大限度擠壓黑惡勢力滋生空間。各有關部門要將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建立健全線索發現移交機制。政法機關對在辦案中發現的行業管理漏洞,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建議。

《通知》指出,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鬥爭和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紀檢監察機關要將治理黨員幹部涉黑涉惡問題作為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的一個重點,納入執紀監督和巡視巡察工作內容。紀檢監察機關和政法各機關建立問題線索快速移送反饋機制,對每起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及時深挖其背後的腐敗問題,防止就案辦案、就事論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將黨員幹部涉黑涉惡問題作為執紀審查重點,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發現的“保護傘”問題線索優先處置,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加大督辦力度,把打擊“保護傘”與偵辦涉黑涉惡案件結合起來,做到同步偵辦,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惡和腐敗長期、深度交織的案件以及脫貧攻堅領域涉黑涉惡腐敗案件重點督辦。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擺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勇於擔當,敢於碰硬,旗幟鮮明支持掃黑除惡工作,為政法機關依法辦案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職、深挖徹查“保護傘”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對涉黑涉惡問題尤其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堅決的態度,無論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特別是要查清其背後的“保護傘”,堅決依法查辦,毫不含糊。

《通知》指出,要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對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地區、行業、領域,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依法依紀對其第一責任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絕不姑息。嚴格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對日常監管不到位,導致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肅問責。

重要文件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展組織成員”。

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重要文件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 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自1997年刑法增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規定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於指導司法實踐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在辦案過程中對法律規定的理解還不盡相同。為了進一步統一司法標準,會議就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並取得了一致意見: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立法解釋》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由於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這“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因此,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確保不枉不縱。

1

關於組織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而且組織結構較為穩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當前,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增強隱蔽性,往往採取各種手段製造“人員頻繁更替、組織結構鬆散”的假象。因此,在辦案時,要特別注意審查組織者、領導者,以及對組織運行、活動起著突出作用的積極參加者等骨幹成員是否基本固定、聯繫是否緊密,不要被其組織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關於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的認定。組織者、領導者,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者、創建者,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於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是指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的犯罪分子;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組織成員之外,其他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據《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主觀明知問題。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時,並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及組織紀律等問題的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而且成員人數較多,但鑑於普通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點,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對於那些已存在一定時間,且成員人數較多的犯罪組織,在定性時要根據其是否已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是否已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此外在通常情況下,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和穩定,一般會有一些約定俗成的紀律、規約,有些甚至還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也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2關於經濟特徵

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由於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行業的利潤空間均存在很大差異,加之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展的時間也各有不同,因此,在辦案時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經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模或特定數額。此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斂財方式也具有多樣性。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會通過實施賭博、敲詐、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而且還往往會通過開辦公司、企業等方式“以商養黑”、“以黑護商”。因此,無論其財產是通過非法手段聚斂,還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取,只要將其中部分或全部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即可。

“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一般是指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為受傷、死亡的組織成員提供醫療費、喪葬費,為組織成員及其家屬提供工資、獎勵、福利、生活費用,為組織尋求非法保護以及其他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等。

3關於行為特徵

暴力性、脅迫性和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徵,但有時也會採取一些“其他手段”。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立法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在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已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滋擾、鬨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並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並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範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或者按照組織的紀律、慣例、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由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會議認為,在辦案時還應準確理解《立法解釋》中關於“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大量的違法活動,對此均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事實予以認定。但如果僅實施了違法活動,而沒有實施犯罪活動的,則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此外,“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只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最終能否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還要結合危害性特徵來加以判斷。即使有些案件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已符合“多次”的標準,但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4關於危害性特徵

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於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

對於“一定區域”的理解和把握。區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對象並不是區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區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該區域內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範圍,而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並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對於“一定行業”的理解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行業,既包括合法行業,也包括黃、賭、毒等非法行業。這些行業一般涉及生產、流通、交換、消費等一個或多個市場環節。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對一定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的准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並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使組織成員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情形。

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其他問題

1

關於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主觀要件的認定

本罪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會議認為,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認定本罪。至於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根據法律規定和本紀要中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組織者、領導者對於具體犯罪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其在該起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來確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3關於涉黑犯罪財物及其收益的認定和處置

在辦案時,要依法運用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沒收等手段,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對於涉黑犯罪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均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和《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沒收。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通過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過程中,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在辦案工作中,應認真審查涉案財產的來源、性質,對被告人及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財產應依法予以保護。

4關於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要求

辦理涉黑案件同樣應當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但應當注意的是,“事實清楚”是指能夠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的事實必須清楚,而不是指整個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節都要一一查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是指能夠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確實、充分,而不是指案件中所涉全部問題的證據都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對此,一定要準確理解和把握,不要糾纏那些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枝節問題。比如,在可以認定某犯罪組織已將所獲經濟利益部分用於組織活動的情況下,即使此部分款項的具體數額難以全部查實,也不影響定案。

5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立功問題

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或者其他協助行為,並對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其他犯罪線索,即使依法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量刑時也應從嚴掌握。

6關於對“惡勢力”團伙的認定和處理

“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展成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因此,及時嚴懲“惡勢力”團伙犯罪,是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滋生,防止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更大社會危害的有效途徑。

會議認為,“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或者黃、賭、毒等。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案時應根據本紀要的精神,結合組織化程度的高低、經濟實力的強弱、有無追求和實現對社會的非法控制等特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加以正確區分。同時,還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正確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方針。在準確查明“惡勢力”團伙具體違法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處理,並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依法懲處。對符合犯罪集團特徵的,要按照犯罪集團處理,以切實加大對“惡勢力”團伙依法懲處的力度。

7關於視聽資料的收集、使用

公安機關在偵查時要特別重視對涉黑犯罪視聽資料的收集。對於那些能夠證明涉案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及其實施的具體違法犯罪活動的錄音、錄像資料,要及時提取、固定、移送。通過特殊偵查措施獲取的視聽資料,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公安機關對證據的來源、提取經過應予說明。

8庭審時應注意的有關問題

為確保庭審效果,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涉黑案件之前,應認真做好庭審預案。法庭調查時,除必須傳喚共同被告人同時到庭質證外,對各被告人應當分別訊問,以防止被告人當庭串供或者不敢如實供述、作證。對於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破壞法庭秩序、干擾法庭審理的,法庭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09年12月9日

「重磅」扫黑除恶 规范汇编 收藏备忘(1通知+1解释+2纪要+1解读)

重要文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重磅」扫黑除恶 规范汇编 收藏备忘(1通知+1解释+2纪要+1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2015〕291號

2009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座談會紀要》)對於指導審判實踐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始終處於不斷髮展變化之中,且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均有修改,因此,對於一些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但2009年《座談會紀要》未作規定或者有關規定尚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的問題,確有必要及時加以研究解決。經過與會代表的認真研究,會議就人民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形成了共識。同時,與會代表也一致認為,本次會議所取得的成果是對2009年《座談會紀要》的繼承與發展,原有內容審判時仍應遵照執行;內容有所補充的,審判時應結合執行。紀要如下。

「重磅」扫黑除恶 规范汇编 收藏备忘(1通知+1解释+2纪要+1解读)

一、準確把握形勢、任務,堅定不移地在法治軌道上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鬥爭

毫不動搖地貫徹依法嚴懲方針

會議認為,受國內國際多種因素影響,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躍、多發的基本態勢在短期內不會改變。此類犯罪組織化程度較高,又與各種社會治安問題相互交織,破壞力成倍增加,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還具有極強的向經濟領域、政治領域滲透的能力,嚴重侵蝕維繫社會和諧穩定的根基。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繼續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在嚴格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基礎上始終保持對於此類犯罪的嚴懲高壓態勢。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資格刑、財產刑的適用力度,有效運用刑法中關於禁止令的規定,嚴格把握減刑、假釋適用條件,全方位、全過程地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

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充分體現刑罰的個別化。同時要防止片面強調從寬或者從嚴,切實做到區別對待,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根據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也必須堅決判處。對於不屬於骨幹成員的積極參加者以及一般參加者,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的,要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節的,要依法酌情從寬處理。對於一般參加者,雖然參與實施了少量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系未成年人或是隻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

“打準打實”的關係

“打早打小”,是指各級政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對有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及早打擊,絕不能允許其坐大成勢,而不應被理解為對尚處於低級形態的犯罪組織可以不加區分地一律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處理。“打準打實”,就是要求審判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判處刑罰。對於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照刑法中的相關條款處理,從而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一般都會經歷一個從小到大、由“惡”到“黑”的漸進過程,因此,“打早打小”不僅是政法機關依法懲治黑惡勢力犯罪的一貫方針,而且是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時消滅於雛形或萌芽狀態,防止其社會危害進一步擴大的有效手段。而“打準打實”既是刑事審判維護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打黑除惡工作實現預期目標的基本前提。只有打得準,才能有效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只有打得實,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懲治力度。“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是分別從懲治策略、審判原則的角度對打黑除惡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於二者關係的理解不能簡單化、片面化,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原則,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切實防止以“打早打小”替代“打準打實”。

依法加大懲處“保護傘”的力度

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不僅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滋生、蔓延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而且會使此類犯罪的社會危害進一步加大。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認識“保護傘”的嚴重危害,將依法懲處“保護傘”作為深化打黑除惡工作的重點環節和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內容,正確運用刑法的有關規定,有效加大對於“保護傘”的懲處力度。同時,各級人民法院還應當全面發揮職能作用,對於審判工作中發現的涉及“保護傘”的線索,應當及時轉往有關部門査處,確保實現“除惡務盡”的目標。

嚴格依照法律履行審判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佈實施以及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正,不僅進一步完善了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也對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以審判為中心,進一步增強程序意識和權利保障意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並要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原則,依法排除非法證據,通過充分發揮庭審功能和有效運用證據審查判斷規則,切實把好事實、證據與法律適用關,以令人信服的裁判說理來實現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還應當繼續加強、完善與公安、檢察等機關的配合協作,保證各項長效工作機制運行更為順暢。

二、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認定組織特徵的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時間的起點,可以根據涉案犯罪組織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時間來認定。沒有前述活動的,可以根據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發生時間進行審査判斷。沒有明顯標誌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據涉案犯罪組織為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或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而首次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的時間進行審査判斷。存在、發展時間明顯過短、犯罪活動尚不突出的,一般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一定規模,人數較多,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據具體情節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一般有三種類型的組織成員,即:組織者、領導者與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也即“其他參加者”)。骨幹成員,是指直接聽命於組織者、領導者,並多次指揮或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長時間在犯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屬於積極參加者的一部分。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應當結合制定、形成相關紀律、規約的目的與意圖來進行審查判斷。凡是為了增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性、隱蔽性而制定或者自發形成,並用以明確組織內部人員管理、職責分工、行為規範、利益分配、行動準則等事項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定、約定,均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

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受矇蔽、威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後僅參與少量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重磅」扫黑除恶 规范汇编 收藏备忘(1通知+1解释+2纪要+1解读)

以下人員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重磅」扫黑除恶 规范汇编 收藏备忘(1通知+1解释+2纪要+1解读)

1、主觀上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願,受僱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

2、因臨時被糾集、僱傭或受矇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

3、為維護或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僱傭、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

上述人員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體犯罪處理。對於被起訴的組織成員主要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時應當結合“四個特徵”審慎把握。

認定經濟特徵的問題

“一定的經濟實力”,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獲取的,足以支持該組織運行、發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經濟利益。包括:

1、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資產;

2、有組織地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資產;

3、組織成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資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資產。

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應具有的“經濟實力”在20-50萬元幅度內,自行劃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數額標準。

是否將所獲經濟利益全部或部分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是認定經濟特徵的重要依據。無論獲利後的分配與使用形式如何變化,只要在客觀上能夠起到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的作用即可認定。

認定行為特徵的問題

涉案犯罪組織僅觸犯少量具體罪名的,是否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結合組織特徵、經濟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綜合判斷,嚴格把握。

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並隨時可能付諸實施。因此,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徵。否則,定性時應當特別慎重。

屬於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確與維護和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無任何關聯,亦不是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而實施,則應作為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處理。

組織者、領導者明知組織成員曾多次實施起因、性質類似的違法犯罪活動,但並未明確予以禁止的,如果該類行為對擴大組織影響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視為是按照組織慣例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認定非法控制特徵

(危害性特徵)的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應當具備一定空間範圍,並承載一定的社會功能。既包括一定數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區域,如鄉鎮、街道、較大的村莊等,也包括承載一定生產、經營或社會公共服務功能的區域,如礦山、工地、市場、車站、碼頭等。對此,應當結合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等因素綜合評判。如果涉案犯罪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僅存在於一座酒店、一處娛樂會所等空間範圍有限的場所或者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較小的其他區域,則一般不能視為是對“一定區域”的控制和影響。

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行業”,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存在的同類生產、經營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黃、賭、毒等非法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同樣符合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的要求。

2009年《座談會紀要》明確了可以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八種情形,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1種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第2種情形中的“形成壟斷”,是指可以操控、左右、決定與一定行業相關的准入、退出、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是指對與一定行業相關的准入、退出、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具有較大的干預和影響能力,或者具有在該行業內佔有較大市場份額、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該行業內斂財數額巨大(最低數額標準由各高院根據本地情況在20-50萬元的幅度內自行劃定)、給該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單位、組織、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等情節之一;第3、4、5種情形中的“造成嚴重影響”,是指具有致人重傷或致多人輕傷、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斂財數額巨大(數額標準同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多次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等情節之一;第6種情形中的“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攏、收買、威脅等手段多次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或縱容,或者多次對前述單位、組織中正常履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形;第7種情形中的“獲取政治地位”,是指當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一定職務”,是指在各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具有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權的職務。

根據實踐經驗,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定的八種情形一般不會單獨存在,往往是兩種以上的情形同時並存、相互交織,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審判時,應當充分認識這一特點,準確認定該特徵。

“四個特徵”中其他構成要素均已具備,僅在成員人數、經濟實力規模方面未達到本紀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較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方面同時具有2009年《座談會紀要》相關規定中的多種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種情形已明顯超出認定標準的,也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關於刑事責任和刑罰適用

已退出或者新接任的組織者、

領導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對於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展過程中已經退出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在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後逐步發展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分子,應對其本人參與及其實際擔任組織者、領導者期間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量刑情節的運用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1、如實交代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

2、如實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較重的同種犯罪事實;

3、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並對收集定案證據、査明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

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査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或者其他協助行為,並在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主要成員、追繳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查處“保護傘”等方面起到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以及“保護傘”協助抓獲同案中其他重要的組織成員,或者骨幹成員能夠檢舉揭發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原則上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其他犯罪線索,如果在是否認定立功的問題上存在事實、證據或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應當嚴格把握。依法應認定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應當根據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從嚴掌握。可能導致全案量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通過判處和執行民事賠償以及積極開展司法救助來最大限度地彌補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損失。被害人及其親屬確有特殊困難,需要接受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被告人賠償並因此表示諒解的,量刑時應當特別慎重。不僅應當査明諒解是否確屬真實意思表示以及賠償款項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有無關聯,而且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也應當從嚴掌握。可能導致全案量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問題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可以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積極參加者,也可以適用該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財產刑的適用問題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當並處沒收財產。黑社會性質組織斂財數額特別巨大,但因犯罪分子轉移、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財產來源、性質,導致違法所得以及其他應當追繳的財產難以準確查清和追繳的,對於組織者、領導者以及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於確屬骨幹成員的積極參加者一般應當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其他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

四、關於審判程序和證據審查

分案審理問題

為便宜訴訟,提高審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審理過於拖延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被告人人數眾多,合併審理難以保證庭審質量和庭審效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可分案進行審理。分案應當遵循有利於案件順利審判、有利於査明案件事實、有利於公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確保有效質證、事實統一、準確定罪、均衡量刑。對於被作為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起訴的被告人,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審理影響庭審調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審理。

證明標準和證據運用問題

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偵查取證難度大,“四個特徵”往往難以通過實物證據來加以證明。審判時,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與認定。在確保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取證合法、內容真實,且綜合全案證據,已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法庭舉證、質證問題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合議庭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效引導控辯雙方舉證、質證。不得因為案件事實複雜、證據繁多,而不當限制控辯雙方就證據問題進行交叉詢問、相互辯論的權利。庭審時,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繁簡、被告人認罪態度等採取適當的舉證、質證方式,突出重點;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應單獨舉證、質證。為減少重複舉證、質證,提高審判效率,庭審中可以先就認定具體違法犯罪事實的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的證據進行舉證、質證時,之前已經宣讀、出示過的證據,可以在歸納、概括之後簡要徵詢控辯雙方意見。對於認定組織特徵、經濟特徵、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的證據,舉證、質證時一般不宜採取前述方式。

對出庭證人、鑑定人、

被害人的保護問題

人民法院受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後,應當及時瞭解在偵査、審査起訴階段有無對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採取保護措施的情況,確保相關保護措施在審判階段能夠緊密銜接。開庭審理時,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應當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必要時,可以進行物理隔離,以音頻、視頻傳送的方式作證,並對聲音、圖像進行技術處理。有必要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以及需要對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的,應當及時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協調,確保保護措施及時執行到位。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在開庭前核實其身份。證人、鑑定人簽署的如實作證保證書應當列入審判副卷,不得對外公開。

五、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相關問題

涉案財產的處置問題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對於依法査封、凍結、扣押的涉案財產,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大小的有關證據,調查財產的權屬情況以及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財物。屬於下列情形的,依法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1、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展過程中,該組織及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獲取的財產中實際用於支持該組織存在、發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部分;

2、其他單位、個人為支持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資助或提供的財產;

3、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所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個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4、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組織成員個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

5、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

發揮庭審功能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開庭前,應當按照重大案件的審判要求做好從物質保障到人員配備等各方面的庭審準備,並制定詳細的庭審預案和庭審提綱。同時,還要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瞭解情況、聽取意見的應有作用,提前瞭解控辯雙方的主要意見,及時解決可能影響庭審順利進行的程序性問題。對於庭前會議中出示的證據材料,控辯雙方無異議的,庭審舉證、質證時可以簡化。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應當針對爭議焦點和關鍵的事實、證據問題,有效引導控辯雙方進行法庭調査與法庭辯論。庭審時,還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相關音視頻資料應當存卷備查。 (2015年10月13日)

重要意見5: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2010年2月8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於有效打擊犯罪,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指南。現結合審判實踐,就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中如何貫徹《意見》的精神作簡要闡釋。

一、在三類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要求

在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審判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落實《意見》第1條規定: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落實這個總體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正確把握寬與嚴的對象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犯罪的發案率高,社會危害大,是各級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我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出現以來,長時間保持快速發展勢頭,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法院刑事審判在當前乃至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的重要任務。因此,對這三類犯罪總體上應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也要分別案件的性質、情節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況,把握寬嚴的範圍。在確定從寬與從嚴的對象時,還應當注意審時度勢,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作出準確判斷,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服務。

堅持嚴格依法辦案

三類案件的審判中,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不能為追求打擊效果,突破法律界限。比如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審理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既不能降格處理,也不能拔高認定。

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利於贏得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穩定,是否有利於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於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迴歸社會,是否有利於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比如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對於故意殺人、傷害犯罪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領導者、組織者和骨幹成員就應當從嚴掌握減刑、假釋的適用,其他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罪犯則可以從寬把握。

二、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審判中寬嚴相濟的把握

注意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案件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社會危害大,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意見》第7條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作為嚴懲的重點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實踐中的故意殺人、傷害案件複雜多樣,處理時要注意分別案件的不同性質,做到區別對待。

實踐中,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從性質上通常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如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一類是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對於前者應當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判處被告人重刑直至判處死刑。對於後者處理時應注意體現從嚴的精神,在判處重刑尤其是適用死刑時應特別慎重,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對於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過錯,或者是被告人案發後積極賠償,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應依法從寬處罰,對同時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考慮在無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罰。同時應重視此類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調解工作,努力化解雙方矛盾,實現積極的“案結事了”,增進社會和諧,達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意見》第23條是對此審判經驗的總結。

此外,實踐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往往難以區分,在認定時除從作案工具、打擊的部位、力度等方面進行判斷外,也要注意考慮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對於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如果難以區分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時,一般可考慮定故意傷害罪。

充分考慮各種犯罪情節

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動機、手段、對象、場所及造成的後果等,不同的犯罪情節反映不同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多屬酌定量刑情節,法律往往未作明確的規定,但犯罪情節是適用刑罰的基礎,是具體案件決定從嚴或從寬處罰的基本依據,需要在案件審理中進行仔細甄別,以準確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有的案件犯罪動機特別卑劣,比如為了剷除政治對手而僱兇殺人的,也有一些人犯罪是出於義憤,甚至是“大義滅親”、“為民除害”的動機殺人。有的案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比如採取放火、潑硫酸等方法把人活活燒死的故意殺人行為。犯罪後果也可以分為一般、嚴重和特別嚴重幾檔。在實際中一般認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一人死亡的為後果嚴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為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特定的犯罪對象和場所也反映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如針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或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殺人、傷害,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以上犯罪動機卑劣,或者犯罪手段殘忍,或者犯罪後果嚴重,或者針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作案等情節惡劣的,又無其他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應當依法從重判處。如果犯罪情節一般,被告人真誠悔罪,或有立功、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的,一般應考慮從寬處罰。

實踐中,故意殺人、傷害案件的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從寬情節,又有法定或酌定從嚴情節的情形比較常見,此時,就應當根據《意見》第28條,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作出分析判斷。

充分考慮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意見》第10條、第16條明確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是從嚴和從寬的重要依據,在適用刑罰時必須充分考慮。主觀惡性是被告人對自己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來說,經過精心策劃的、有長時間計劃的殺人、傷害,顯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深;激情犯罪,臨時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引發的犯罪,顯示的主觀惡性較小。對主觀惡性深的被告人要從嚴懲處,主觀惡性較小的被告人則可考慮適用較輕的刑罰。

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可從被告人有無前科、平時表現及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重處罰。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後又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平時橫行鄉里,尋釁滋事殺人、傷害致人死亡的,應依法從重判處。人身危險性小的被告人,應依法體現從寬精神。如被告人平時表現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殺人或傷人後有搶救被害人行為的,在量刑時應該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故意殺人、傷害犯罪與一般人犯罪相比,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有一定特殊性,在處理時應當依據《意見》的第20條、第21條考慮從寬。對犯故意殺人、傷害罪的未成年人,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罰。對於情節較輕、後果不重的傷害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對於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也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對於七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犯故意殺人、傷害罪的,由於其已沒有再犯罪的可能,在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一般也應酌情從寬處罰。

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犯罪在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所佔比例最高,審判中要按照《意見》第29條的規定,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堅持統一的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堅持嚴格的證據標準,確保把每一起判處死刑的案件都辦成鐵案。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不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於自首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一般不應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親屬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抓獲被告人的,也應視為自首,原則上應當從寬處罰。對具有立功表現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的被告人,一般也應當體現從寬,可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如果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即使有立功情節,也可以不予從輕處罰。

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則上只判處一人死刑。處理時,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有多名主犯的,應當在主犯中進一步區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和較為嚴重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為由,簡單地一律判處死刑。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中寬嚴相濟的把握

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由於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打擊處理上不能等其坐大後進行,要堅持“嚴打”的方針,堅持“打早打小”的策略。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必須嚴格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定,從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四個方面進行分析。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當然,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是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既要防止將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的案件“降格”處理,也不能因為強調嚴厲打擊將不具備四個特徵的犯罪團伙“拔高”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審判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這是《意見》的基本要求。

區別對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同成員

《意見》第30條明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中不同成員的處理原則: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對於組織者、領導者應依法從嚴懲處,其承擔責任的犯罪不限於自己組織、策劃、指揮和實施的犯罪,而應對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實踐中,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以其直接實施的犯罪起訴、審判,實際上是輕縱了他們的罪行。要在區分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犯罪的基礎上,合理劃定組織者、領導者的責任範圍,做到不枉不縱。同時,還要注意責任範圍和責任程度的區別,不能簡單認為組織者、領導者就是具體犯罪中責任最重的主犯。對於組織成員實施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事後知曉,甚至根本不知曉,其就只應負有一般的責任,直接實施的成員無疑應負最重的責任。

對於積極參加者,應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確定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確屬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的,應依法從嚴處罰。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則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則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此外,在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間的檢舉、揭發問題上,既要考慮線索本身的價值,也要考慮檢舉、揭發者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現全案量刑失衡的現象。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其他犯罪線索,即使依法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考慮是否從輕量刑時也應從嚴予以掌握。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或者其他協助行為,並對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