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年終未歸還,罰款88萬元「真實案例」

法人或者股東經常往個人對公賬戶轉錢,您是否也有這個習慣?(估計80%的中小企業老闆都是這麼幹過,我也幹過。你們是不是也是這樣想的,自己的錢,為啥不能往自己的個人銀行卡轉。哈哈,我說得沒錯吧。)

股東借款年終未歸還,罰款88萬元「真實案例」

公司的錢,就是你的錢嗎?

相關個稅的政策規定

1、財稅[2003]158號

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財稅[2008]83號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股東借款年終未歸還,罰款88萬元「真實案例」

我們現在來看稅局的處罰事由:“股東借款共計4400000元,至年終了未歸還,且也未用於生產經營”,依據上述政策規定,出現這種情況,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上述政策規定,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是負有代扣代繳個稅義務的。在此必須提醒各位財務人:一旦貴公司出現上述股東借款情況,首先一定要告知當事人及公司負責人,公司是需要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我們再看一下處罰事由的後半部分:“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才是這個處罰決定的關鍵,這個處罰是針對公司(即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所以處罰結果是:罰款880000元。(請注意:這是罰款不是補繳稅款)通俗點說,就是出現了應該扣繳個稅的情況,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所以挨罰了。


最後,我們來看一下,稅務機關的處罰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

二、關於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

扣繳義務人違反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釦或補收。

從此規定來看,上述處罰決定中稅務機關給予了該公司應收未收稅款的一倍罰款。另外,依據上述政策規定,稅務機關除按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處罰外,還應當責成該公司限期將應扣未扣的稅款補釦。

一個看似簡單的“股東借款年度終了未歸還”問題,公司及股東付出的代價多大。

通過上述案例,在此想提醒各位財務人的是:

當股東借款時、在年度快結束時這兩個時間點,作為一名財務,必須要跟借款的股東和公司負責人說明相關的涉稅事項及後果,以盡到自己應有的責任,同時在受到罰時避免自己承擔不該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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