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转自:上海浦东法院(pudongcourt)
案情简介
同日,甲、乙、丁签订《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约定:甲购买乙坐落于高青路房屋,甲、乙同意在签订《委托购房协议》后,甲应付的委托交易价款60万元,委托丁代收并且代付给乙用于购买上述房屋所用;丁作为见证方。后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乙60万元。
后法院认定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房源出售的事实,骗取甲6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5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责令将犯罪所得退赔给甲。
原告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中的1/3。审判中,甲提供了其与丁的谈话录音,录音反映出甲是经丁介绍认识乙、甲和丁曾口头约定在拿到房屋后由甲支付丁介绍费2万元。
1
甲与丁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关系?
2
丁对甲的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丁虽然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但由于其未尽到居间人的谨慎审查义务,其行为虽然不是故意但具有重大过失,未审慎调查核实乙提供的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对甲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
丁具体应该什么承担赔偿责任呢?
甲作为委托人在订立《房屋购买委托协议》的过程中,未对乙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仔细审查,具有一定的过失,其对自身损失亦负有责任。因甲至今仅从乙处退赔5万元,仍存在55万元的损失难以弥补,考虑到丁在居间活动中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丁在2万元范围内就乙刑事退赔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2万元范围内就乙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对原告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
购房需谨慎,中介勿轻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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