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大限將至 上千P2P平颱風險如何安全化解?

備案大限將至 上千P2P平臺風險如何安全化解?

根據2017年末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57號文”要求,今年6月30號應是各地網貸機構完成備案的最後截止日期。但隨著大限的臨近,一則有關網貸備案將延期的消息卻不脛而走。

儘管目前尚無從得知延期消息的真假,但此類傳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網貸行業各方目前對於下列兩個重要問題尚未形成共識:第一,在信息中介定位下,網絡借貸平臺存活並獲得可持續的增長、切實服務中國小微企業和消費者的前景如何?第二,如何緩釋現有一千多家網絡借貸平臺在這些年運營中積累的各類風險,避免觸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2018年6月1日,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發佈的課題報告《網絡借貸風險緩釋機制研究》(下稱《報告》),對上述問題展開深入討論。

P2P平臺迴歸純粹信息中介定位難度較大

2016年8月發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進一步明確其信息中介的定位。根據這個定位,網貸平臺理應僅僅是為有投資需求和融資需求的借貸雙方提供一個信息交流的平臺,本身不應有任何信用擔保功能。

但《報告》通過分析我國網絡借貸平臺的演化路徑發現,目前我國網絡借貸行業因為存在資金池、剛性兌付等現象,和不需要資本金門檻、只需備案就可以獲得准入的純粹信息中介有相當的距離,並存在多重風險。具體而言,我國網絡借貸是在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監管比較寬鬆、徵信系統不完善、相關業務詳細統計缺失、民眾習慣剛性兌付的情況下,在大量個體投資人和大量個體借款人間展開的間接借貸業務。由於網絡借貸支付成本高、不少平臺沒有足夠多的投資人和借款人、大部分平臺輕風控且大數據分析能力弱等因素,該行業出現了資金池,拆標打包、自動投標和債權轉讓等原本可以提高網絡借貸效率的方式出現異化,平臺偏離信息中介定位,風險很大。

《報告》緊接著探討現有的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應對模式,是否能夠有效緩釋風險。《報告》梳理了網絡借貸可用於分散風險的六類方式:無擔保、自行擔保、第三方擔保、相互保險、保險公司信用保證險和資產證券化,並列舉了其中符合信息中介定位的方式。《報告》發現,現有風險分擔模式下,要求平臺短時間內迅速轉型為純粹信息中介具有較大困難,單獨使用其中某一種符合信息中介定位的風險分散方式都不足以保障我國網絡借貸市場風險的釋放。

例如,在理想狀況下,第三方擔保、信用保證險可以幫助緩釋網絡借貸平臺風險,但是因為各自特色和相關規定,這兩類方式當前尚不足以緩釋全行業風險。相互/互助保險是一種可以探索的模式,但實施需要相關牌照,還要防止出現新的資金池。資產證券化這一模式在資本市場比較發達的英美等國也在探索和初步發展中,對仍是發展中國家、資本市場尚不發達的中國而言,採用該模式緩釋網絡借貸風險的可能性同樣較小。

兩個維度構建P2P風險緩釋機制

基於上述原因,《報告》建議,我國需要多管齊下並探索新的風險分擔模式。《報告》認為,只要不存在資金池,自動投標、債權轉讓等工具仍然可以在提高資金配置效率、更好服務中小微企業和個體消費者方面發揮很大作用。因此要結合我國實際,讓網絡借貸平臺成為中國特色的信息中介。而這一定位的底線,是沒有資金池、但是有強大的風控能力。

為此,《報告》從短期如何消化存量和長期如何讓平臺健康發展兩個角度,對風險緩釋機制的構建提出了建議。

對短期內如何消化存量,《報告》建議:一是要建立准入機制,平臺應持牌經營;二是要建立網貸準備金制度,要求網絡借貸平臺在監管部門存放一定資金,以應對極端、嚴重的資產違約風險;三是要落實資金存管,取締“存而不管、部分存管”的平臺;四是要建立平臺停業、跑路等風險處置預案,強調平臺倒閉不代表現有債權債務關係解除;五是要及時獲取平臺經營基本數據,建立預警模型。

從長效機制角度,《報告》對緩釋風險的建議主要有:第一,加強互聯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容許資質良好的平臺接入央行徵信系統、建立並完善網絡借貸徵信系統,降低支付成本;第二,加強平臺信息披露管理,即“誰發佈信息,誰承擔責任”;第三,在合規的前提下允許平臺以多種方式分散風險;第四,強調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加強對投資人的審核與保護; 第五,建立及時、全面、可與國際統計規則對接的網絡借貸統計數據庫;第六,推動穩健的金融創新,平衡防範風險與鼓勵創新之間的關係。

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黃卓主持了《報告》發佈會。發佈會上,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網絡借貸風險緩釋機制研究》課題負責人沈豔介紹了《報告》的主要內容,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原所長張承惠、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和宜信公司高級副總裁劉大偉就《報告》發表點評。《報告》執筆人為沈豔教授和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博士、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博士後李蒼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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