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该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各种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中39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实际运用该条款时,总是出现偏差,导致自己在仲裁或诉讼中陷入哑巴吃黄连的境地。

所以,正确理解并运用该条款,对用人单位非常必要。

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第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

第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二,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违反劳动纪律有一般违反和严重违反之分。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对解除的具体要求和情形是否合法,哪些行为可以合理列为“严重违纪行为”,这些“严重违纪行为”是否列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中。

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对劳动者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向,否则就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明确规定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能够直接指向规章制度中具体的条款,以及可预估的后果。

这种指向必须明确,不能因范围或者程度不明造成模棱两可的含义。

另外,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即厂规厂纪,是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规范或规则,是用人单位将其劳动用工权和其他自主权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约束劳动过程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规则,只能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作用,不能制约劳动者的业外活动。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工作以外的行为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资在线”提醒: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要明确“严重违纪”的情形,并且列明“严重违纪”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

“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一定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用人单位不容忍的“禁止性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最好将其列入“严重违纪”范畴,以便用人单位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39条第2款。

如果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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