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加班的員工就不是好員工嗎?

經常聽到老闆們抱怨:連加班都要跟企業計較的員工,能把事情做好嗎?好像在老闆們眼裡,正常上班屬於員工本職工作,而加班才能被認定為合格的好員工。真的是加班越多就越優秀嗎?哪些每天加班到半夜,拖著疲倦的身體踏出公司大樓那一刻才算是完成工作嗎?如果員工因為不想加班而被打上“不合格”的標籤,合理合法嗎?加班問題的背後,暴露出老闆一張張絕望的嘴臉。

逃避加班的員工就不是好員工嗎?

加班已經成為職場工作的一種模式,很多職場人無法面對卻不能逃避與反抗。畢竟工作與生活的壓力造成不得不去面對的一種選擇。人人討厭加班卻還要承擔企業的安排。雖然勞動法中明確的表示了“不合理的加班員工可以拒絕”、“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出36小時”、“員工的加班行為企業要給予一定的補休或是支付合法勞動報酬”… …在法律中已經非常明確的把勞動者的權益進行了規定和保護,但是又有幾個人在面對加班的時候敢跟老闆喊出“不加班!你違法了!”的豪言壯語。實際工作中,法律很完美,現實則更為骨幹。

對於加班,首先要搞清楚是效率低還是工作量實在太大?如果是因為工作安排上的不當導致的非理性加班,員工自然難以平復自己的心態。最讓人抓狂的是下班時臨時的通知,本已安排好的約會不得不取消,打破員工本應該享受的八小時以外的時間。而面對突如其來的加班安排,如果員工說不的時候,也會被領導扣上不配合工作的壞名聲。作為員工因為業務、工作偶爾加一下班行為是可以接受的,有些人也為了完成本職工作自行選擇留下而不計報酬。但是經常免費的加班,任何一個員工都不會情願。

職場中有些戲精會利用老闆這樣的心態,“曬加班”!以獲取更多的讚譽。殊不知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工作效率低下,習慣性拖延症導致不得不用加班來完成剩餘的工作。而戲精們利用夜深人靜的時間,曬燈光、曬靜寂的辦公室來展現自己的勤奮。原本工作能力低下卻搖身變成“愛加班,求上進”的好員工。職場加班給了愛表演的人足夠的平臺。

老闆們不應該以“加班”來評價一個員工的優、劣。好員工的標準也不止這一個評判標準。好員工是對自己負責,對所交代的工作負責。有能力高效率的員工更追求工作目標的快速達成,確保工作時間的效率。用加班表現對企業的忠誠度、敬業度還是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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