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實務分析

隨著目前國家經濟的高速發展,產業結構不合理日趨凸顯,為適應經濟環境改變和激烈的競爭,企業也面臨生成經營轉型壓力。因此,國家提出“雙創”政策,為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創業創新,陸續頒佈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加速企業資金回籠,鼓勵企業加大對設備及更新改造的投資力度,提高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競爭力,現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相關優惠政策進行梳理與淺析,以期對讀者有所裨益。

「政策解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實務分析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一、政策回顧

1、政策法規:

「政策解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實務分析

政策法規

2、相關規定:

「政策解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實務分析

相關規定

二、實務分析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在實務操作中由於資產價值、購入時間、使用情形等情況不同,適用的優惠政策情況也會存在差異,容易導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以下將從幾個需要重點關注情形進行簡要分析,以便大家在實務操作參考。

1、一般性優惠政策關注點:

(1)一次性攤銷行為

對於企業持有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或是2014年1月1日後購入專門用於研發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的固定資產,可以選擇一次性攤銷,這裡的單位價值屬於含稅單位價值,需要包含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對於企業以前購入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固定資產,也可以選擇一次性攤銷。

對於研發專用設備一次性攤銷的,若以後年度用途發生改變(研發與生產經營公用或用於生產經營),應從購進資產並投入使用的當年開始按照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採用直線折舊法計提折舊進行調整,將多攤銷金額一次性調增,並在以後年度逐漸調回。

(2)折舊年限的確認

企業固定資產符合國稅發[2009]81號文規定,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方法,需要關注:

  • 企業原有同類資產,使用年限低於稅法規定年限的,對新替代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原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來進行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 企業原來無同類資產,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於稅法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的,可以根據預計使用年限進行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對於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折舊年限不得低於稅法規定年限的60%。

(3)後續管理

對於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固定資產,已計提足折舊繼續使用未進行處置超過12個月的,今後對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後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固定資產,不得再採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2、特殊性優惠政策關注點:

(1)行業界定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特殊性優惠政策適用於“六大行業”與“四大重點行業”,企業固定資產能否享受相應加速折舊優惠,需要進行行業界定,特別是混業經營的企業,需要根據相關營業收入佔總收入佔比進行判定,還需要持續關注以後年度相關營業收入佔比變化,對能否享受該稅收優惠進行核實,避免出現不符合規定又享受了相關稅收優惠導致多扣除折舊的稅務風險。

(2)小型微利企業加速折舊

特殊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進行持續判定,若符合條件,企業購入研發與生產經營公用且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固定資產,可以選擇一次性攤銷,若該企業在以後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或研發設備用途發生改變的,應從購進資產並投入使用的當年開始按照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採用直線折舊法計提折舊進行調整,將多攤銷金額一次性調增,在以後年度逐漸調回。

3、折舊方式的選擇:

企業固定資產適用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應只能選擇一種折舊方式,不得不同資產選擇適用不同折舊方式,同時,折舊方式一經選擇,不得再改變。

4、稅會差異的調整:

對於企業來說,即可選擇會計與稅法上同時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也可以選擇會計按正常年限折舊,稅法上選擇按照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對於前者不會出現稅會差異;對於後者應關注稅會計差異調整,建議設置單獨臺賬來核算稅會差異調整,避免出現調整有誤導致的稅務風險,若期間出現固定資產報廢的,應通過資產損失會計與稅務差異來對原稅會差異進行調整。

另外,若企業符合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較多,稅會差異調整建議通過研發或引入相應稅務系統進行管理,避免數據核算不及時或有誤帶來的稅務風險。

5、研發費加計扣除:

企業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產,符合加速折舊稅收優惠的,若會計上未做加速折舊處理,僅稅務上做加速折舊處理的,根據相關稅法規定,該固定資產研發折舊費只能取會計折舊,因此,建議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產,符合加速折舊的,會計上也同樣選擇加速折舊方式。

6、備查管理:

隨著國家簡政放權,減少審批或備案業務後,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可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享受,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但應按規定準備齊全相關留存備查資料,並對其進行妥善保管,避免事後檢查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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