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徵稅化時代!合理配置財富,刻不容緩!

為了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行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於2017年5月19日發佈,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備受矚目的境外賬戶披露以及金融賬戶信息交換的具體辦法浮出水面。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月1日開查境外賬戶,600萬劃線高低值,稽核補罰《辦法》出臺。合理規劃身份,配置財富,已經成為必須正視的問題,刻不容緩!

全球徵稅化時代!合理配置財富,刻不容緩!

《管理辦法》發佈意味著什麼?

按照時間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已從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在本機構開立的非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收集並報送賬戶相關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交換信息。我國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時間將是2018年9月。

與之相對應的是加入信息交換系統的國家和地區也將於2018年9月將涉及中國稅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國報送。也就是說,中國稅收居民在海外賬戶的信息也同樣被賬戶所在國通報給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但請注意,中國稅收居民一般不包括獲得綠卡、入籍的海外華人、華僑),除非該華人華僑是中國稅收居民,加入信息交換系統的國家才會向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報送。

因此,大陸居民在境外銀行的賬戶信息是否涉及交換報送給中國稅務機關?

答案:是!!!

在出臺《管理辦法》前,我們要了解這樣一個背景:2015年12月17日,中國政府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又名《多邊自動情報交換協議》)。毫無疑問,此次辦法的提出對《多邊自動情報交換協議》的完善和補充。

顫抖吧——您的財富會很透明!

根據《管理辦法》盡職調查時間表,2017年1月1日起,已經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屆時,境內非居民人士的財產將會徹底暴露在國家稅務機關面前。而對於擁有在簽署過有境外財產的國人,也要小心!

我國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時間將在2018年9月。與之相對應的是加入信息交換系統的國家和地區也將於2018年9月將涉及中國稅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國報送。也就是說,中國稅收居民在海外賬戶的信息也將同樣被賬戶所在國通報給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全球徵稅化時代!合理配置財富,刻不容緩!

還想去避稅天堂?——來不及了!

過去,有境外收入的高淨值客戶常用的節稅方式之一是直接開立離岸賬戶持有資產。不過,這樣的操作方式已經被打破!

2017年9月起,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56個國家和地區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主動呈報於中國稅務機關,其中包含眾多投資者熟悉的離岸地以及歐洲國家和地區: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塞舌爾、塞浦路斯、盧森堡、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等。

2018年9月,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40個國家和地區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截至到2017年底的信息)將會主動呈報於中國稅務機關,主要國家和地區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香港地區、澳門、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日本、澳門、新西蘭、新加坡、瑞士等。全球都徵稅了,你還想逃往哪裡?

信息會被“稅務圍觀”——太詳細了!

要知道,《管理辦法》針對的就是非稅務居民的故意逃稅,把在非居民國家開立金融賬戶的信息嚮應稅居民國進行交換就是這個目的。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介紹,非稅務居民的以下會被報送到國稅總局:

(一)個人賬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機構賬戶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機構賬戶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還應當報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賬號或者類似信息;

(三)公佈年度年末單個非居民賬戶的餘額或者淨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賬戶在本年度內註銷的,無需報送此項信息,但應當註明賬戶已註銷。

(四)存款賬戶,報送公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

(五)託管賬戶,報送公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以及其他由於被託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為代理人、中間人或者名義持有人的,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託管賬戶的收入總額。

(六)其他賬戶,報送公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

(七)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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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報會怎樣?——法律後果吃不消!

多邊稅務情報交換將使中國稅務機關自動獲得與中國個人的境外賬戶信息,對境外所得未進行申報的中國個人可能面臨如下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如果中國稅務居民境外的所得沒有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因而未在中國納稅,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這叫“偷稅”。須就未申報金額繳納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且須就未申報金額每年繳納大約18%的滯納金。而且,這些責任沒有追訴期限制,即稅務機關任何時候都可以追繳。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將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儘管有“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其適用也是有條件的。

上述協議與美國的FATCA協議相輔相成,形成一個巨大的稅務情報網絡。基本所有的境外賬戶信息都會暴露在陽光下,常用的節稅手段可能都會失效。

移民是一個好的選擇嗎?——短期內有點用而已!

有人會說,既然全球徵稅那麼嚴苛,那我移民到一個非全球徵稅的國家就行了,比如新加坡。那就只有一個問題,您未來的資產和生活都將轉移到新加坡了嗎?

我們來看看中國對稅務居民的定義:中國的居民納稅人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365日)個人。臨時離境(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不扣減日數。

非居民納稅人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且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根據稅法的規定,居民納稅人需就其境內和境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納稅人只需就中國境內所得納稅。

這樣看來,移民後如果在中國境內租房且居住不滿一年是不是就算非居民呢?答案是否定的。中國政府對稅務居民的認定範圍遠比定義看起來廣得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為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是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通常理解為一個納稅人因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後所要回到的地方。

對於移民人士,只要你的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在中國。在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後判定最終仍將回到中國生活,那麼不論是否在中國擁有房產,都將被判定為中國的納稅居民,服從中國的全球徵稅制度。

其次,簽署該協議的國家和地區有51個。其中既有德國、英國等歐盟發達國家,也有阿根廷、韓國、新加坡和南非等來自其他大洲的不同國家。而美國早就已經實施《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要求所有美國本土以外的金融機構必須報送特定美國賬戶持有人的賬戶信息,否則將對這些金融機構來源於美國的所得徵收30% 的懲罰性預提稅。所以希望通過移民來實現避稅的財富傳承困難不小。

那是不是意味著就沒有辦法避稅了?

其實,合理避稅的方法有很多種,如家族信託、如高額人壽保險。基於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國已經簽署“多邊協議” ,在未簽署協議的國家配置最為穩妥。

全球徵稅化時代!合理配置財富,刻不容緩!

家族信託

一個單純做投資的人,可能不需要家族信託,因為資產比較單一。但如果其資產多元化,且很多不是外部市場可以進行直接評估的,比如公司股權,那麼這些資產在未來進行某些交易時就會面臨法律和稅收上不可知的成本。家族信託的優勢恰巧在於此,在家族信託成立之時,信託資產唯一屬於信託本身,而非委託人,因此具備優秀的資產隔離功效。

大額人壽保險

當然還可利用大額人壽保險賠付金免稅的特點,將境外大額人壽保單裝入家族信託中,兩者結合進一步提升合理節稅的空間。我國早前制定的《遺產稅(草案)》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一般而言,大額人壽保險的賠償金在世界各國的稅法(包括中國)都屬於免稅的範疇,這樣也起到了稅務優化的效果。此外,海外大額人壽保險有靈活的融資安排,亦可以和信託結合,其靈活性和功能性十分適合海外財富架構安排。

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上述的架構如何組合在一起:一箇中國爸爸設立了一個海外家族信託,受益人是爸爸、媽媽和孩子。海外信託持有並管理爸爸放入信託的理財產品。人壽保單既能起到隔離債務的功能,也能最優化稅務成本。因而我們將爸爸設立的海外信託中持有的資產,一部分用於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爸爸是被保險人,信託是保單的受益人,而媽媽和孩子是信託的受益人)。同時,信託將該保單進行抵押,獲得融資,進行投資。孩子移民並生活在香港,信託將大部分投資收益分配給兒子。

在全球化徵稅的時代,合理節稅保全資產已經是迫在眉睫的問題,藉助人壽保險和信託合理規避稅收成為人們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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