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發現懷孕,可以反悔嗎?

很多人知道三期女職工會受到勞動法律特殊“保護”,但如果女職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後發現懷孕(懷孕日期早於解除勞動合同日期),可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嗎?可能很多人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因為不會這麼“巧合”,但實際工作中的確就有這麼巧合的情況發生。

【案例】

2016年7月,小w進入某公司從事會計崗位工作。入職當日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並約定工資為9000元/月。

2017年8月30日,公司與小w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雙方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協議約定小w於2017年9月30日前辦理離職手續,同時約定公司支付小w經濟補償金。

2017年9月12日,小w經醫院確診懷孕。於是其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被拒絕。小w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撤銷《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仲裁裁決:駁回小w的仲裁請求。

【解析】

為何同為孕婦的小w沒有享受到其她孕婦的“保護”呢?其實,這是我們對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誤區。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條款內容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並未禁止“三期”女職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其屬於法定無效情形。

也就是除非小w能夠證明自己是受到公司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才同意“協商一致解除”的,否則小w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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