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簡單的方式告訴你:用人單位如何在《勞動合同》中寫工作地點

工作地點一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對工作地點的單方面變更,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現實生活中,員工經常以此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補償金,那用人單位要如何合理約定,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這方面的勞動爭議風險呢?

用簡單的方式告訴你:用人單位如何在《勞動合同》中寫工作地點

第一種:《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寫“XX省XX市,員工同意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在上述約定範圍內變更工作地點”

這一種是最常見的情景,最實用的方法

這種填寫模式適用於大多數用人單位遇到的情況,即工作地點的變更主要是公司租賃的辦公地點租期已到,且無法跟原房東就續租事宜達成一致,需要在本市內搬遷新辦公地點的。

第二種:《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寫“XX省XX市或XX市、XX市,員工同意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在上述約定範圍內變更工作地點”

這種填寫模式適用於公司為服務業等性質,在XX省有兩個及以上的服務場所,並該服務場所均為母公司與分公司關係的。這種填寫模式下,公司將可能工作的地方明確告知後,勞動者同意的,表示對工作地點的變更已達成認可的意向。

在上述兩種填寫模式下,當工作地點發生變更的時候,如果公司能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助措施,比如提供班車或車費補貼,可以更大的減少勞動爭議風險。

目前,全國各地勞動仲裁機構對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否構成對員工的實質性影響以及雙方是否就該項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存在不同的理解及判定,獵百川給的上述建議能在很大層面是降低公司這方面的勞動爭議風險,但不代表完全避免,用人單位在遇到具體的勞動爭議時,建議登錄“裁判文書網”查詢當地類似案件的判決情況,可以更為準確的判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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