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款人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有關擔保合同糾紛是否還能

裁判要旨

借款人雖構成刑事犯罪,但債權人起訴擔保人的部分應當繼續審理,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

案例索引

《劉建中、劉金樹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219號;裁判時間:2018.3.28】

案情簡介

劉建中再審認為:民間借貸、擔保民事法律事實與非法集資刑事法律事實不屬於“同一事實”,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沒有明文規定駁回擔保合同糾紛起訴,民事訴訟審理擔保合同符合該意見精神。劉建中和劉金樹的擔保法律關係合法有效,且與朱佰光涉嫌刑事犯罪不具有牽連性,不符合前述意見第七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審理,有判例予以支持,劉金樹應當向劉建中承擔擔保責任。駁回劉建中對劉金樹的起訴,保護了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劉金樹,導致劉建中的債權無法得到保障,損害劉建中的合法權利。

爭議焦點

借款人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有關擔保合同糾紛是否還能繼續審理?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本案借款人朱佰光雖構成刑事犯罪,但劉建中起訴擔保人劉金樹的部分應當繼續審理,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劉建中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再審審理中,劉建中提交了朱佰光集資詐騙、詐騙一案的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潭中刑初字第14號刑事判決以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刑終366號民事裁定作為新證據,劉金樹亦提交了該刑事案件中劉建中、劉金樹、朱佰光及證人歐某的詢問及訊問筆錄作為新證據。這些證據對本案借款利息的償還情況、尚未清償的本金金額等基本事實認定具有重大影響,而一審、二審法院未對此進行過審理,應當在查清相關基本事實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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