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的房屋補償標準如何計算?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並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登記於個人名下,但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該房屋的權屬與分割先行雙方進行協商解決。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所有,尚未歸還的房貸屬於該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的房屋補償標準如何計算?

但是該法並未規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在現實中計算房屋補償時,存在不同的計算標準,那麼到底如何來計算房屋補償的標準呢?

對此,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的規定,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其中,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託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標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方式瞭解。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的房屋補償標準如何計算?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準,法院一般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購房與結婚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來判定補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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