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管理制度(限制性股权)

一、目的

(1)加强员工与公司凝聚力;

(2)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3)约束和规范短期行为;

(4)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5)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

(6)奖励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职责

2.1 公司成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2.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会决定,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

2.3《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核,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2.4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5 公司监事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的适合性,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监督。

三、股权激励模式

3.1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权的模式进行激励。

3.2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激励对象依据“股权激励计划”与“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权,并可按规定申请解锁及申请回购。

四、股权激励范围

4.1 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详见《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激励对象名单以每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布的名单为准。

4.2 股权激励仅适用于公司未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公司上市后将被新的股权激励制度取代。

五、股权激励计划

5.1 股权激励计划的编制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需求进行评估;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现阶段是否需要采取股权激励进行评估;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现阶段适用的股权激励方式进行评估;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现阶段哪些人要纳入本次股权激励及激励额度进行评估;

5.2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和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编制《股权激励计划》,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执行。

六、股权的授予与解锁

6.1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后,授予相应的限制性股权(即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

6.2 依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权的价格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与激励对象协商确定。

6.3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权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6.4 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权的回购由《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并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

七、其它条款

7.1 《股权激励计划》不影响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做出注册资本调整、合并、分立等行为。

7.2 本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未涉及内容,以《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为准。

7.3 本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后发布执行。

7.4 股权激励不影响公司因发展需要做出注册资本调整、合并、分立、资产出售或购买、吸收以及其它合法行为。

7.5 股权激励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按劳动合同执行。

7.6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颁布实施。

7.7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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