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華兩位業主,花了3000多萬元買下327個車位,還加上地鎖,這樣做是否合理?

依黛


浙江金華泰地,金水灣小區兩位業主買下327個車位,單價12萬一個,現在16萬一個賣出,引起其他業主不滿。



兩位業主的行為應該是合法的,不然總共價值3000多萬的操作行為,豈不是打了水漂?這兩位業主為什麼要購買這麼多的車位?從後期操作行為16萬賣出來看,他們是把車位當做房子一樣的來買賣,應該算是一種投資商業行為。

很多業主不滿意可以理解,現在很多小區買房子的時候捆綁車位一起買賣,有的一個車位幾十萬甚至大幾十萬,有的開發商甚至規定不買車位就買不到房,很多業主買房的時候已經耗盡了所有錢財,要是在買車位,很明顯的不堪負重。

這樣情況下,很多開發商房子賣出去了,車位卻賣不出去,買房子的業主要不把車停在路邊或者免費車位上,反正不買車位,當開發商看到車位賣不出去時,就會有類似浙江金華的這兩位車主站出來,打包購買車位然後有償出租或者賣出去,這種商業行為其實符合市場化的要求。

當初無人問津的車位賣給別人之後你才表現處不滿,那隻能證明別人有這個商業頭腦罷了。當初12萬賣給你你不買,按說那現在別人16萬賣出去,你更應該不買了,也許區別是當初賣給你12萬的時候,在你不買的情況下可以正常停車,現在16萬不買就不能停車,所以才會導致你不滿。


詩詞公寓


這兩位業主的做法是合理的。

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那些“強烈不滿”的業主,他們不滿的核心是什麼——並不是這兩名業主購買了車位,而是因為給這些車位加裝了地鎖,從而使他們失去了已經享受了四年的免費停車待遇——那些即不購買和租賃停車位,又長期佔用這些停車位的業主才是侵權者,他們一直在侵犯停車位所有者的權益。

關於小區裡面的停車位到底屬於誰,其實這個問題不復雜,簡單來說,如果停車位計入了公攤面積,業主為此支付了款項,則停車位的所有權應屬於全體業主,停車位的使用情況應通過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有權收取管理費用;如果停車位並未計入公攤面積,則所有權屬於開發商,誰承擔了停車位的用地和建設成本,誰就享有停車位的所有權益。

停車位作為小區的配套設備,和公共基礎設施並非同一概念,應當理解為開發商為小區有車業主提供的特殊待遇,而對於那些沒有車的業主而言,停車位和綠化帶,不妨問問他們更想要那個?所以我個人作為有車一族,經常告誡自己的是,有車意味著我們消耗更多的社會資源,多出來一個停車位,意味著整個小區居民少了五平米綠地,便宜是已經佔了,還不願意掏錢,那未免太過無恥。

我覺得這個世界上最簡單的一個道理,就是沒有白吃白喝白享受的好事,我們在社會生活中得到的每一分便利,都意味著有人慷慨的獻出了自己的利益,這些“強烈不滿”的業主首先就應該向那一半買了車位的業主道歉,同樣都是業主,憑啥你就可以免費?靠臉皮厚度嗎?我估計這些“強烈不滿”的業主,在背後還要笑話按照規矩辦事的人是傻子,因為這種只佔便宜的極端自私者,不僅數量眾多,還特別喜歡為了破壞規則去謀求利益而沾沾自喜。

現在開發商是和另外兩名業主做生意,我希望這些不願意自己買停車位,又不許別人買停車位的朋友聽說過這句話,人家公平買賣,合法交易,輪得到你這個妖怪來反對?其實有人講到產權不明確的問題,如果產權真的不明確,這個停車位既不會迷迷糊糊賣,也不會有人稀裡糊塗買,誰會拿幾千萬出來買一棟產權不明確的大樓或者地塊兒呢?在四年的時間裡面,作為買方的小區業主,很顯然是能搞清楚這個問題,並且必然是在搞清楚了產權問題之後,才會買下這些停車位,所以現在球已經踢回了那些佔便宜沒夠的人腳底下,要麼掏錢,要麼滾,我覺得這很合理。


一笑風雲過


雖然從純粹的市場行為不端來看,兩位車主並沒有錯,花錢買車位,就象此前花前買房子一樣,再等漲價後賣出去。

但是,很顯然,小區中的車位,不是完全的商品,很大程度上,是開發商為業主建設的配套工程。如果沒有車位,很多業主可能就不會選擇這裡的商品房。而現在,開發商將車位全部賣給了兩個人,由其做個二道販子再賺其他業主一遍,毫無疑問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小區建設規劃的。

為什麼小區在建設過程中必須有明確的綠化面積、配套設施,尤其是車位,必須達到一定標準,就是因為車位問題越來越成為許多小區非常突出的問題。小區的車位數量不足,就會給小區周邊的馬路環境帶來極大影響,給小區周邊的馬路安全帶來隱患。

面對兩位業主把327個車位全部買下,明顯損害了其他業務的利益,剝奪了其他業主享受車位的權利。就算兩位業主會再將車位賣給小區居民,但產生的利潤就是小區業主的損失,是不可能答應的。所以,其他業主完全可以向政府職能部門,如住建、規劃等彙報,請求解決這一問題。否則,兩位業主只能將車位按原價賣給其他業主。


譚浩俊


真是財大氣粗呀,這不明顯在炒車位,在賺鄰居的錢嗎?他們能買到這麼多車位,不得不懷疑該小區物業管理有問題,是不是有什麼貓膩呀。

12萬買,16萬賣,看似非常精明的買賣,卻是一則違反常識,極顯腦殘的交易。

明眼人誰看不出這些車位落到個人手上,是壟斷資源。其他業主有車也沒地方停,如果這個情況一直維繫,會出現一種情況:小區四周停滿了車,業主怨聲載道,但正常停車位卻空空如也,被強力霸佔。

這是多麼諷刺的場面,是資源的巨大浪費。

按所謂的市場規則看,兩位業主有眼光,敢於投入,敢於冒險。

按常理看,這兩位業主也夠傻的。如果其他業主想買車位,不早就從開放商那直接購買了嗎?誰會願意多花4萬元從中間被倒賣一手的人那裡買呢,要麼這是極其有爭議的領域,要麼是車位12萬一個價太高本就難賣出去,不管怎麼看這都有極大的坑。

如果車位又緊俏,產權又清晰無爭議,就不得不讓人懷疑這之間的交易有貓膩了。

相信,隨著這則新聞的擴散,相關方面會很快撤銷327個車位一口吃進的交易,還普通住戶一個相對乾淨的居住環境。


財經作家邱恆明


據網友透露,這個買主是當地的一個村書記。

這事是一個月前的事了,這兩天突然又來了波二次傳播。

據我深入論壇調查,最早播出的是金華本地電視臺,7月6號的節目。
這個新聞背景大概是這樣的,一個小區交付4年了,開放商準備撤了,之前總共700多個車位,如今還有327個車位沒有賣出去,於是就有兩個業主打包買了下來,將近4000萬,12萬買下來的。之前該小區車位僅7萬一個。這倆業主同時還在車位上安裝了車鎖。
這下沒買車位的業主不幹了,因為沒停車位了啊。這可見之前這些人是沒買車位隨便停的。如今由於之前沒買,現在是想停車,也不能免費停了。免費停4年,也是賺了不少錢啊。
這倆業主看樣子資產挺壕,不過也承認沒有全款,是分期付款。
據網友透露,這個買主是當地的一個村書記。
這件事本地人是怎麼看的呢?
我看了下論壇,其實大部分的人對這個買賣並沒有太多反對意見,認為如果程序合法,就是正常買賣,沒什麼大驚小怪的。要怪只能怪那些人不早點買車位,老想佔便宜。
以下是我在論壇截取的部分網友發言,僅供大家參考:
每天堅持原創,已經很多年了,其中辛苦,只有自己知道!希望內容對您有幫助,也希望各位能夠給些鼓勵,關注,點贊,留言都可以!感謝讀者,感謝粉絲的長久陪伴!

趙冰峰


此舉從法律上來講,並無什麼不妥之處。

此事發生在浙江金華。據瞭解,泰地·金水灣小區已經交付四年,但是很多業主一直沒有購買車位,也沒有花錢租賃車位,平時都是免費停放車輛的。四年時間,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開發商也跟業主溝通過,而且還貼出過告示,但是都沒有人理會。

有人提到《物權法》,說是車位都是配套的,開發商不應當把車位打包賣給一兩個業主。但是該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所以配套是不假,這都是要花錢的!你看過哪個小區的車位是免費給你使用的,筆者所在城市的一些好一點的小區,買房都是強制要求捆綁買車位的,這就這種情況還一房難求。即便不買車位,你看到哪個小區給你免費停車的?既不願意買,又不願意出錢租賃,現在別人買去了,又跳出來,這個好像有點說不過去。

開發商都是賺錢的,不會提供免費的午餐的,這麼多車位陷在手裡,那就是財務成本,現在有人買,對其來說是求之不得的好事。

當然,筆者也沒有購買車位,當時的車位要價8萬元,手裡真沒錢,所以沒買,現在想買,但是卻漲價了,要價12萬一個。但是考慮到租賃地面車位只要720元一年,租個50年也不過3萬多塊錢,因此也就不打算買了。不過如果要是車位租費漲價,那就難說了!

這就提到了另一個問題,既然車位是為了小區業主而準備的,即使兩個人將車位買下,如果用於出租,也不能漫天要價,停車場收費還有指導價呢;如果出售,價格高的離譜的話,如果沒人買,長期陷在手上,也不是他們願意看到的事情,畢竟在商言商,他們也是為了逐利而來,所以此事最終肯定會按照市場規律,達成一個平衡的!


打虎拍蠅


一鍵代償觀點:只要程序合法,就屬於正常買賣行為,並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據有關新聞報道,一個小區的房子已經交付4年了,房子基本售完,開發商基本也準備走了。但是,建設的700多個車位還有300多個沒有賣出去。平時這些沒有買車位的車主基本也都是隨意停放,雖然開發商也提醒過買車位的人才能停車,但是基本沒有人理會。

知道最近,兩個車主以每個車位12萬的價格將剩餘300多個車位買下來並給車位安裝上地鎖。而之前沒有買車位的車主現在沒地方停車了,所以就不幹了。

而記者採訪時。這些車主稱不滿意的理由,主要還是聽說這些原本12萬元一個的車位,可能要售價16萬元一個了。不過,在我看來,主要還是因為現在沒有地方免費停車了,所以才不滿意。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一點,雖然這些車位確實是購房時配套出售的,但是這也是需要花錢的,不管你是租還是買這都是要花錢的。而現在這些沒有買車位的車主已經是免費停了4年的車了,卻一直不買,說難聽一點,這就是耍無賴。憑什麼你不花錢,然後還能使用車位,而現在人家花錢買了,你不能用了,就說人家有問題,這是哪門子邏輯?

更有甚者還搬出了一些法律說什麼這些人哄抬物價之類的觀點,這就更加可笑了。這件事從本質上來說,只能說明兩個把所有車位買下來的人有頭腦,在商言商。

並且,當記者採訪人家時,對方也很誠懇,就是說看到了商機,不過還沒有想清楚是直接賣車位,還是選擇出租的方式。只是說,現在這些車位屬於自己的,其他車主現在不能用,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說現實一點,這些車位四年了你們的都不買,但是卻免費用,現在有人花錢買了,你們開始後悔了,早幹嘛去了?畢竟,人家開發商也是要賺錢的。並且,700多個車位,之前也不是不讓你們買,現在剩下300多個沒人買。說明還是有400多個車主是比較講誠信的,自己花了錢然後才用車位。我感覺,就算是人家加價個一兩萬出售了,那隻能算作是對不講誠信的人的處罰。

最後,也是希望大家不僅能夠知道“佔小便宜吃大虧”的道理,更能夠在現實生活中做到這一點。


一鍵代償


不得不說,人是一種有著自私本性,而且很賤的動物!在房屋和車位上問題上已體現了無數次!

首先說自私。我以前住的一個小區,總共800多戶,小區有業委會,但凡有事,業委會都會挨家挨戶門上貼條,要求表決,但每次回收的表決票都不會超過60%,總有人認為事不關己,可出了問題都是別人的問題,不是業委會不盡責就是物業拿錢不辦事!?小區建築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外牆漏水的有很多,業委會、物業前後發了不下5次公告,有漏水的自己遞交材料,好集體找開發商維權,總共就20幾戶交了,交了材料天天就只知道問什麼時候開發商可以把錢賠到位。沒交材料的,但凡和物業有個事,就往房屋質量上扯,根本不想,物業已經不是交房時的前期物業了,房子不是物業拿地開發的,也不是物業修建的,更不是物業賣你的,物業收集材料你都不積極交,就想著別人辦的時候自己搭個便車,不是自私是什麼?去年下半年,開發商要從市裡撤走了,發通告,地下車位停止短期租賃,只接受長期租賃(就是變著法賣),租20年送5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開發商真懂法,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無效,所以改送)!業主群炸了鍋,大罵開發商無良,又扯到房屋質量問題,我覺得這些人太無語了,就在群裡罵了一通——小區交房10年了,要是真的房屋質量有大問題,10年裡,小區裡除了我,有誰去找開發商了?或者有誰通過法律渠道自己去解決這事了?我敢說10年裡就我,一次把開發商的一副總,堵在了房管局一副局長的辦公室裡,我說我次臥北面牆漏水(後來找人看了才曉得,我的牆不漏,是樓層低,梅雨季節,牆上了黴),我只要個刷防水膠的錢,今天不解決,別想從這裡脫身!最後給了我1000。結果有人居然問我,為什麼不把大家的都辦了?我說,你是想說怎麼沒把你的一起給辦了吧?我吃了你的喝了你的還是拿了你的?憑什麼幫你去辦?有人還說,我太好打發了,才1000。我說那你趕緊去要你那份,開發商要走了你毛都沒了!罵到最後沒一個再吭聲!

再說賤的問題。其實車位所有權,《物權法》解釋得很清楚了,規劃車位,算入公攤面積的,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以人防名義修建的車位,在非人防徵用期間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說白了就是誰修的誰收錢!而不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開發商更是有權出租或者出售。很多人有意或者無意混淆了配套設施和基礎建設的概念!配套並非就是無償的,小區周邊配套的醫院、學校、超市等生活設施就是無償使用的嗎?而道路、綠化這叫基礎設施,這才是可以無償使用的!我以前住的小區,因為物業換過,和開發商不存在任何關係,所以小區地下車庫的出租、出售(長租),都是開發商管,個人買的(長租)和租的,除了租金外,自己每月向物業交50元管理費,沒租出去的開發商自己每車位每月向物業交50管理費,物業負責衛生、照明、通風和雨天排水。還真有幾個人去物業鬧過,理由就是車位是配套設施屬於業主,不該收錢,物業回答很絕——不管屬於誰,反正不屬於我,我只負責幹好我的活,你覺得屬於業主,你代表業主去找開發商要。業主回答更絕——我交了物業費,你替我去找開發商要,不然我不交物業費了!這個橋段是不是很熟悉?委派一個不該別人去做的工作,去要一個本就不屬於你的東西,不然就不履行你應該履行的義務!不僅很賤,而且純粹就是王八蛋!車位的性質完全可以去房管局去查,明確了性質就可以明確產權,但是一些人根本不會去做,他們不關心這些,他們只關心能不能免費使用,佔得便宜,而所謂配套設施的幌子只自欺欺人的說辭而已!

所以,該問題的小區,如果車位的性質可以確定,產權可以確定,買賣如果合法,就完全沒有問題!關於購買的數量,本身就沒有說有數量限定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去買,但我覺得小區業主優先或者只能小區業主才能購買、租金這個應該考慮!總之,不能因為自己不能佔便宜,別人交易就不合法!合不合法要由法律定!


長文8


為這個事情,我專門搜了相關新聞,結果呢,也沒結果……

很明顯,這是一樁合法不合理的交易。

首先來講,這些產權車位是允許銷售的,那買賣行為就要受到法律保護。

我們以南都記者採訪的律師觀點來闡述其中道理:

“負責房產糾紛的律師湯婷告訴南都記者,針對上述情形,首先應當明確該小區車位的權屬情形即權利屬性。湯婷表示,因為所有權包括使用、佔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些車位是有產權的,而有些車位只有使用權。

如果停車位有產權,且不屬於限購的範圍,也沒有違反當地的政策和法規,那麼這個買賣是有效的。但如果車位只有使用權,那麼作為土地,車位還是歸國家所有,這種情況下停車位無權進行處分,車位的轉讓也是無效的。”

車位買賣,目前尚未進入限購層面,也就是說,如果這是有產權交易的行為,那自然要受到法律保護;若車位無產權,則該買賣協議無效。

其次,炒車位一事要看最終造成什麼後果,再來評判合不合理。

隨著居民汽車保有量的增加,停車難確實是一個實際問題,所以現在小區建設都有一個車位配比要求,以滿足業主日常停車所需。

以本文中的事件為例,小區共700個車位,兩業主一下子買了327個,這就證明其他幾百號業主沒有買車位,平時基本就是租車位停車。這倆業主的行為是炒車位無疑。

如果說,平時業主租300一月,那這些車位銷售完後還是300一個月,那銷售行為既受法律保護、也沒有坐地起價沒有給其他業主造成經濟壓力,這也無可厚非,上地鎖行為只是證明產權私有化。

若這兩位業主購買後突然將價格不合理提升,比如一下子漲到500-600等,很明顯超出周邊停車位價格,那就顯得有點“仗勢欺人”了,勢必引起負面輿情,雖然這是市場經濟行為,也建議社區相關部門進行干涉處理。

綜上所述,正常的市場經濟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你不買但不能阻止別人買。並且,這些車位租賃價沒有不合理上漲,你也不好說啥。

還有一點,車位買賣合同確實屬於人家的私人秘密,你不是執法部門,他們肯定不會給你出示。


普了次法


真是2名削尖腦袋都想賺車位錢的人!真是1家違規亂賣停車位的開發商!

浙江金華泰地·金水灣小區2名業主幾年前一口氣買下327個停車位,單價12萬元1個,總費用達到3000多萬元,並將327個停車位全部上了地鎖。現在,這2個業主打算以16萬1個的價格轉手賣給其他業主,引起該小區大部分業主的強烈不滿。

我們究竟應該怎樣來看待這件事呢?我只談一點看法:這件事情不合法,必須糾正。

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這條規定明確地告訴我們,對於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那麼,泰地·金水灣小區的當事人是誰呢?顯然是開發商而不是業主。既然開發商是當事人,全體業主就應該與開發商來進行停車位的約定。可是,如今開發商卻把327個停車位賣給了2名業主,再由這2名業主轉手賣給其他業主,從中為了獲取鉅額利益不說,關健的是這顯然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是不合法的行為。因此,開發商和2名業主必須解除協議,迴歸正常程序,按法律規定要求,按當初12萬元1個停車位的價格出售給其他業主。


分享到:


相關文章: